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周佩鉉(即周卓珠青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0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0-0 1 130 002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0-0 1 158 003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00-0 1 121 004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0000-0 1 112 005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0000-0 1 73 006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0000-0 1 31 007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0 1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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