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910號
TPDV,111,訴,4910,2022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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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全
呂佳靜
李姵儀
徐翊銘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即臨時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10號請求返
還公司印鑑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
裁定後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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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