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54號
TPDV,111,補,2654,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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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林淑華
上列原告與李若一、陳智美李天章、教育部國民教育及學前教
育署、尤美女何欣純彭富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之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之住所或
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為何
(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為何(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應表明具體之金
額;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應表明具體之行為)。
四、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其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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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