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346號
TPDV,111,司促,17346,2022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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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力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瀚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姿瑾即柯里絲特工作室(原名凱特沙龍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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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