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10年度,10號
TPDV,110,國貿,10,2022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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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競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KYWAY ASIA GROUP LTD間因110年度國貿
字第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萬5,2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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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競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