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10年度,10號
TPDV,110,國貿,10,2022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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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金泰祥精密五金(崑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寬


上列上訴人金泰祥精密五金(崑山)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SKYWAY A
SIA GROUP LTD間因110年度國貿字第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上訴人金泰祥精 密五金(崑山)有限公司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對原判決即無 上訴權,渠等上訴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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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