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1年度,476號
TCDV,111,消債補,476,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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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補字第476號
聲請人( 游筠筑即游勝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間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附表: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僅提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爰命補正)。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109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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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