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1年度,198號
TCDV,111,家暫,198,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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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林雪綉
代 理 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昭伊律師
相 對 人 林劉桂
關 係 人 林東城
林東進
黃林雪美
黃慧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因重度失智及高血壓,送醫治療仍無起色,日常生活 已無法自理,聲請人為相對人女兒,爰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 為監護宣告,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鑑定已「不能管理處 分自己財產」,嗣由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1059號監護宣 告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除日常照護、就醫等事宜, 由聲請人及關係人林東進共同處理外,關於財產管理部分, 由林雪綉負責管理,惟關係人林東進對裁定結果不滿,提出 抗告致前揭裁定尚無法確定,合先敘明。
(二)又關係人林東進林東城黃林雪美、聲請人均為相對人子 女,相對人除在永信松柏老人養護中心居住外,其餘時間 會輪流居住於各個子女家中,詎關係人林東進趁相對人居住 其家中時,不具正當理由地扣留住相對人之身分證、印鑑章 等物,經各個兄弟姊妹規勸仍堅不歸還,並宣稱已取得相對 人出具同意書,一切財產管理均由關係人林東進處理,惟系 爭同意書所載時點即110年5月28日,相對人之失智狀況已然 相當嚴重,系爭同意書顯非出於相對人健全之意思表示。現 關係人林東進又提出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之抗告,恐有利用相 對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欠缺之缺陷,就相對人附表 所示系爭財產為不利相對人之處分等行為,損及相對人之權 益,自有核發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聲請 核發暫時處分等語。
(三)並聲明:
 1.於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59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終



結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負 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2所示金 融機構存款,不得為提領、變現、移轉、讓與或其他處分行 為。
2.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關係人林東進答辯意旨略以:聲請人從90年到111年3月24日 把持我媽媽的存款、不動產,伊是從今年8月才開始向銀行 申請交易明細,聲請人沒有跟伊要求歸還身分證、印鑑章, 因聲請人拒不提供這21年的開支明細,伊要申請這3家銀行 的交易明細,要補發我母親不動產所有權狀,3家銀行是大 里區農會草湖辦事處、中國信託大里分行、中華郵政草湖辦 事處,伊是長子,為何不能由伊管理,要由嫁出去的人管理 等語。
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 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4條亦有明文。衡 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 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 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 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其提出訊息擷圖、同意書為證, 然為關係人林東進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上開理由聲請上開暫時處分,其急迫性理 由係關係人林東進出示聲證2同意書,已經全權交由關係人 林東進處理,加上關係人林東進對監護宣告提抗告。相對人 現在在加護病房,身體狀況很緊急。是中山醫學大學醫院認 定相對人已無健全意思表示,本院才為監護宣告等語,然為 關係人林東進所否認,並稱係要伊要申請這3家銀行的交易 明細,要補發伊母親不動產所有權狀等語,顯見關係人林東 進並非要移轉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之不動產,亦非要領取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2所示之存款,方取得相對人之印章、身分 證件,聲請人認關係人恐有利用相對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欠缺之缺陷,就相對人附表所示系爭財產為不利相對 人之處分等行為,損及相對人之權益等語,僅係聲請人臆測



之詞,毫無憑據,不足採信。此外,聲請人並未舉證證明關 係人林東進有利用相對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欠缺之 缺陷,就相對人附表所示系爭財產為不利相對人之處分等行 為,據此,揆諸首揭法律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暫時處分, 並無何急迫情事。是本件並無未准暫時處分即會造成本案裁 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及將來本案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或使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造成危害之情形,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坐落處 1 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0號建物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9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附表二
編號 金融機構存款 1 臺中市○○區○○○○○○○○○○0○○號碼: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號) 2 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號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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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草湖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