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252號
TCDV,111,司促,37252,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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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2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
,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
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
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
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
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
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4,395元整,
其中已到期本金63,231元整(已到期之本金63,231元
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1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
1,164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
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
利率公告、債權移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72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85元 李曉菁 自民國 111 年 12月 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002 新臺幣4944元 李曉菁 自民國 111 年 12月 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3 新臺幣27722元 李曉菁 自民國 111 年 12月 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 004 新臺幣4880元 李曉菁 自民國 111 年 12月 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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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