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823號
TCDV,111,司促,35823,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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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8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文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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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