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976號
TCDV,111,司促,34976,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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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976號
債 權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祝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HARGREAVES BLAIR LACHLAN DONALD 布
萊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132,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張祝芬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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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