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79號
CTDV,111,司拍,179,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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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曾信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謝秀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款相對人65,600元擔保債權證明文件(依臺端所提出
匯款申請書,不足以釋明該匯款款項為借款目的)。
二、承上,請具狀釋明借款相對人65,600元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
,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約定清
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
還?如有,併提出催告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
反面影本);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
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
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鄧謝秀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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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