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35號
TYDV,111,補,1035,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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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兩造間
房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予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依
原告陳報所提出之資料,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推估價格約為新臺
幣(下同)6,0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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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