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32號
TYDV,111,勞訴,32,2022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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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永興、梁顏秀鳳、傅森廷、李淑
惠、范永珠、吳國雄江志強吳全盛陳榮昌王金石、黃品
樺等11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590,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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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