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357號
SCDM,111,交易,357,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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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秀香


李韋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亭均律師
葉韋佳律師
陳宗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3839號、111年度偵字第6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范秀香李韋霆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范秀香於民國110年8月21 日夜間8時51分許,偕同其友人陳文宜(過失傷害部分,未 據告訴),欲自新竹縣新埔鎮新湖路西向路邊由北往南方向 步行穿越道路至對面之棧咖啡店,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 線之路段,行人不得任意穿越道路,竟疏未注意察看左右來 車,即貿然徒步穿越道路,適有被告即告訴人李韋霆騎乘車 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湖路機車專用道由西往 東方向直行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見狀煞 避不及,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李韋霆受有左食指撕裂傷1 公分、腦震盪、臉部擦傷、胸部擦傷、左手多處擦傷、雙膝 擦傷等傷害;范秀香則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及腦挫傷 、右側肱骨骨折、右足外踝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2人互相提告對方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成立調解,分別 具狀向本院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有調解筆錄1份、撤回告訴 狀2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21、225至227頁),依照首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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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