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801號
PCDM,111,簡,4801,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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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恩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3744號、111年度偵字第34835號、111年度偵字第455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恩卉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部分外,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一)犯罪事實一、㈠、第2至3行「由歐陽永玲所管領」應補充 更正為「由店經理歐陽永玲所管領」。
(二)犯罪事實一、㈡、第1行「20時30分」應更正為「19時16分 」、第2行「由傅秀玲所管領」應補充更正為「由店長傅 秀玲所管領」、第3至4行「阿葵亞水分沐浴乳」應更正為 「阿葵亞水份沐浴乳」、第5行「曼秀雷敦熱力陣痛膠布 」應補充更正為「曼秀雷敦熱力陣痛藥膠布」、第6行「 太醫苑1條根舒緩貼布」應補充更正為「太醫苑1條根精油 舒緩貼布」。
(三)犯罪事實一、㈢、第1行「19時5分」應更正為「19時6分」 、第2行「由簡信慧所管領」應補充更正為「由保安部專 案經理簡信慧所管領」。
(四)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1行「警詢及」應刪除、第3行「監 視器翻拍照片13張」應補充更正為「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14張」。
(五)證據補充「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 核明細表1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恩卉不思以正途賺取 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 價值,及其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第45 522號卷第6頁)、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審酌被告本案3次竊盜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 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查被告本案3次竊盜分別竊得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 扣案,亦未實際合法分別發還被害人即告訴人歐陽永玲、傅 秀玲、簡信慧,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陳恩卉犯竊盜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irwaves無糖口香糖-極酷嗆涼薄荷3包、北田蒟蒻糙米捲-蛋黃口味1盒、品客洋芋片-香濃起司口味1罐、寶礦力水得1瓶、寶礦力水得ION WATER1瓶、台灣菸酒麻油雞麵1碗、72%特級巧克力捲1盒、義美夾心酥-花生1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陳恩卉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歐可油性藥膠布8片入3包、歐可油性藥膠布12片入5包、阿葵亞水份沐浴乳500ML1罐、撤隆巴斯消炎鎮痛貼布大型40片入2盒、曼秀雷敦熱力陣痛藥膠布10片入3包、太醫苑1條根遠紅外線舒緩貼布5入3包、太醫苑1條根精油舒緩貼布5入1包、保濟堂一條根滾珠35ML1罐、黑人全亮白牙齦護理牙膏1條、屈臣氏超密柔絲護齦牙刷(超軟毛)1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㈢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陳恩卉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蕾美高含水日拋30片裝透明片1盒、蕾美抗藍光日拋30片裝透明片2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3744號
第34835號
第45522號
  被   告 陳恩卉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恩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 行:
㈠於民國111年3月2日20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全聯福利中心新莊後港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歐陽永玲所



管領之Airwaves無糖口香糖-極酷嗆涼薄荷3包、北田蒟蒻糙 米捲-蛋黃口味1盒、品客洋芋片-香濃起司口味1罐、寶礦力 水得1瓶、寶礦力水得ION WATER1瓶、台灣菸酒麻油雞麵1碗 、72%特級巧克力捲1盒、義美夾心酥-花生1包(價值共計新 臺幣【下同】402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 經結帳即行離去。
㈡於111年3月2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屈臣氏 民安西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傅秀玲所管領之歐可油 性藥膠布8片入3包、歐可油性藥膠布12片入5包、阿葵亞水 分沐浴乳500ML1罐、撤隆巴斯消炎鎮痛貼布大型40片入2盒 、曼秀雷敦熱力陣痛膠布10片入3包、太醫苑1條根遠紅外線 舒緩貼布5入3包、太醫苑1條根舒緩貼布5入1包、保濟堂一 條根滾珠35ML1罐、黑人全亮白牙齦護理牙膏1條、屈臣氏超 密柔絲護齦牙刷(超軟毛)1支(價值共計3,824元),得手後藏 放於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㈢於111年4月2日19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寶雅板橋 南雅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簡信慧所管領之蕾美高含水日 拋30片裝透明片1盒、蕾美抗藍光日拋30片裝透明片2盒(價 值共計1,120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經結 帳即行離去。
二、案經歐陽永玲、傅秀玲簡信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恩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歐陽永玲、傅秀玲簡信慧於警詢中指述之情 節相符,犯罪事實㈠部分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3張存卷可參, 犯罪事實㈡部分則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稽,另犯罪 事實㈢部分則有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 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被告所為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且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所竊得如犯罪 事實欄所示物品,屬其犯罪所得,且均未發還被害人,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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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