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14號
PTDV,111,司促,13914,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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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吳文榮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文榮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吳 文榮於民國105年1月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 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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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