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844號
SLDV,111,司促,15844,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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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能犬資料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25,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09起向聲
請人申請租用主機代管服務,有雙方簽訂之用戶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0服務契約可稽,惟相對人自今
(111)年8月起積欠主機代管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4,625,
00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有電信服
務帳單及聲請人合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為證,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主機代管服務申請書影本、電信服務帳單、欠費明細
、存證信函及送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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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