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20號
CYDV,111,消債聲,20,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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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雅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雅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 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1年12 月8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 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 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 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 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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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