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38號
CYDV,111,勞訴,38,202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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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第77條之1第1、2項著
有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亦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查:
一、上訴人即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撤
銷本院111年度執全字第8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並
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不得執本院111年度勞全字第1號民事裁
定為執行名義對其為強制執行。而本院111年度勞全字第1號
民事裁定,係命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供擔保後,本件上訴人
即原告與陳韻芬應協同本件被上訴人至嘉義市○○路000號1
至3樓之嘉義大學眼科診所取回以本件被上訴人名義申請之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並應將本件被上訴人授權本件上訴人與
陳韻芬刻製之印章4刻交付本件被上訴人。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乃醫療機構開業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
因返還開業執照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與印章若非就金融機
構存摺存款或其他財物之歸屬有爭執者,自亦無從認定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則均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則依兩造於本院111年度
勞訴字第38號事件中之主張,債務人即上訴人本於前開債務
人異議之訴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
無從認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是依前開說明,應認其訴訟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應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三、則上訴人即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然上訴人即
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在卷可憑,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235元;另上訴人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合計41,23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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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