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73號
CYDV,110,訴,373,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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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孫文智
被上訴人 波羅蜜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柳妙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羅蜜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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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