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4502號
TPEV,111,北小,4502,2022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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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萬2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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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