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11年度,46號
IPCA,111,行商訴,46,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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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楊憲祖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宗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彥丞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行政
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1090725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1088030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上揭行政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110880 306號」之記載,誤繕為「第109072558號」,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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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