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貸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調字,111年度,894號
SSEV,111,新小調,894,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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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調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傑夫瑞(BARACENA JEEFREY CARDENAS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 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 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元,屬民事小 額訴訟事件,依前開法條規定,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次查 ,被告為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而該公司設在 苗栗縣○○鎮○○路000號,故被告住所應在苗栗縣等情,有被 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可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裁定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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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