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466號
TLEV,111,六簡調,466,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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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
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斗六市石牛溪段1273、1273-1、1274、
1274-1、1476地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85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16
分之1、16分之1、16分之1、16分之1、、16分之1;而本件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435,165元【計算式:(456.63㎡+5664.
70㎡)700元1/16)+〔(2889.72㎡+20.37㎡+437.04㎡)800
元1/16〕=435,1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43
5,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告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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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