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聲字,111年度,40號
NTEV,111,投簡聲,40,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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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謝鈴金
謝秀玉
謝銘珠
謝伯義
聲 請 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謝伯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111年度投國簡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投國簡字 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審判長民國111年10月31日亦闡明心證 ,就司法事務官因文件滅失遲於109年8月1日後才裁定就是 遲了那幾日,聲請人才起訴,代表司法之良心,得為再開辯 論證據需有法庭錄音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本文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 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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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