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1924號
NHEV,111,湖簡,1924,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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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24號
原 告 陳其灃


被 告 伍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電腦軟體開發合約第18條約定可參(支付命令卷 第19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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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