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670號
FYEV,111,豐補,670,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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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70號
原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815元,應徵裁判
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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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