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77號
KSDV,111,除,377,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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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蔡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6月13日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1年6月13日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 權利期間既於11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 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 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91-ND-0205668-7 股票 1 1000 002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91-NX-0006654-6 股票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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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