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78號
KSDV,111,消債更,178,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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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徐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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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徐凱玲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 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5月2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8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 於同年5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 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8,235元、42,467 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3,186元、3,539元(本裁定計算式均 採元以下四捨五入),名下無財產,有元大人壽保單4張,其 中2張保單號碼LKHA003211、LKHA004002號之解約金各為21, 847元、5,810元,合計共27,657元,另2張已失效;至新光 人壽保單為團保,無解約金、南山人壽保單已失效;聲請人 自陳工作空窗期(109年5至7月、10至12月、110年11月、111 年2月)由胞兄徐士玄依序資助30,000元、30,000元、20,000



元、30,000元,共110,000元;109年8至9月、110年1至2月 任職於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全球華人公 司),擔任短期工,領有薪資各5,171元、40,131元、31,985 元、9,838元,共87,125元;110年3月至110年11月受雇於蔡 雅百,擔任私人助理,每月薪資約8,000元,共72,000元;1 10年3月至10月受雇於楊瑋婷,擔任私人助理,每月薪資各1 2,800元、20,160元、12,320元、0元、2,880元、15,680元 、19,760元、22,640元,共106,240元;自110年12月起任職 於舊振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舊振南公司),擔任產品禮 盒包裝計時人員,110年12月至111年8月每月薪資各27,215 元、32,588元、12,467元、21,096元、21,791元、20,504元 、21,623元、18,515元、39,172元;據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美安台灣公司)陳報聲請人於109年1 2月18日領回零售利潤1,164元,聲請人稱僅有購買商品並無 取得獎金或佣金,應係折讓金額(本案卷第35至36頁);前於 109年6月4日、110年6月4日領有行政院、衛服部補助各10,0 00元、111年7月8日取得元大保單分紅3,743元、110年11月 領有犬貓絕育補助1,000元,未領有其他補助或給付等情, 有109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2頁,本案卷第62至63頁)、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調卷第3至4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至6頁 反面)、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本案卷第67頁)、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6頁正反面)、個人商業保 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3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8至10頁)、信用報告 (調卷第17至1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23頁)、 租屋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2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 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2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 案卷第25頁)、健保投保單位紀錄表(本案卷第66頁)、存簿 暨交易明細表(本案卷第45至51、60至61頁)、薪資單(調卷 第14至15頁,本案卷第57至58、100至101頁反面) 、每月收 入計算表(本案卷第40至41頁)、私人助理工作說明(本案卷 第52至56頁)、徐士玄切結書(本案卷第59頁)、美安台灣公 司函(本案卷第31頁)、舊振南公司回覆(本案卷第32頁)、全 球華人公司回覆(本案卷第34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函(本案卷第92頁)、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 卷第112至113頁)、當事人陳報狀(本案卷第35至36、38至39 、98至99頁)等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 認以其任職於舊振南公司111年5月至8月間平均每月收入為2 4,954元【計算式:(20,504+21,623+18,515+39,172)÷4=24,



954】,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屬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065 元(有房屋租金6,900元,調卷第3頁反面),聲請人稱與二姊 徐凱君共同居住大姊徐淑芬所有房屋內,並提出由徐淑芬出 具之切結書(本案卷第64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 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所陳每月必要支出17,0 65元,低於本院計算之基準,係屬合理。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4,954元,扣除個人必要支 出17,065元後,剩餘7,88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9,9 73,618元(調卷第6、52、60、36、37頁,本案卷第26頁, 包括:上海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遠東銀行、玉 山銀行、凱基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元大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 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扣 除保單解約金27,657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 105年【計算式:(9,973,618-27,657)÷7,889÷12≒105】始能 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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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