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739號
KSDV,111,司促,21739,202211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739號
債 權 人 曾煥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偉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 於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