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211號
KSDV,111,全,211,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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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緯鴻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倩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相 對 人 禾旺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電公司)發包之「台電嘉南供電區營運處斗工D/S等所屋頂 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下稱系爭標租案),再將 斗工、榴中、斗六、虎菁、四湖、義竹共6場之太陽光電發 電系統設置-鋼構工程(含支架、基座、鋪板)部分,發包 予聲請人施作,其中斗工、榴中兩場提前終止結算,剩餘四 場均經完工驗收。惟相對人就第二期款工程款及尾款仍有新 臺幣(下同)3,986,227元未付,幾經催討迄不給付。相對 人遲付工程款至為異常,且本件相對人發包之工程,定作人 為相對人,但相對人因本件定作物(太陽能發電)得向台電 公司收取之購電補助,卻是由相對人之關係企業禾榮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榮公司)向台電公司收取,相對人疑有 將所有財產權利出脫搬移隱匿之情形,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願以現金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 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將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3,986,227之 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假扣押,固為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第1項及第523條第1項所規定。然債權人為假扣押聲請,依 同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 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倘前項釋明有所不 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亦為同法第526條第2項所 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 以釋明,必因釋明而有不足,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 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假扣押原因依前 開所規定,即指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所謂不能執行,如債 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或成為 無資力之情形等是;另所謂甚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 或逃匿等。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 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 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 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 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 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62 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所稱「釋明」,係指提出能即時調查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三、聲請人主張其施作相對人發包之工程,已完工驗收,但相對 人積欠其3,986,227元工程款未付等原因事實,已提出兩造 共同簽署之工程合約書節本4份、完工空拍圖、雲林科技大 學現場植筋拉拔測試報告4份、請款發票、催款紀錄等為憑 ,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四、至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遲付工程款至為異常 ,且相對人有以其關係企業禾榮公司向台電公司收取購電補 助,而出脫搬移隱匿財產之情形,惟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 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單憑相對人拒絕給付, 尚不足以構成假扣押之原因。又聲請人雖提出禾榮公司向台 電公司聲明係系爭標租案得標者之聲明書為據,謂相對人是 為隱匿財產,刻意推由關係企業禾榮公司向台電公司收取購 電補助,惟聲請人就其所主張系爭標租案之得標者為相對人 一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而聲請人所提出兩造共同簽署之 工程合約書,雖能證明相對人將斗工、榴中、斗六、虎菁、 四湖、義竹共6場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鋼構工程(含支 架、基座、鋪板)發包予聲請人施作,但相對人縱有將系爭 標租案之部分工程發包予聲請人施作,亦不必然表示系爭標 租案是相對人得標,不能排除禾榮公司向台電公司承接系爭 標租案,禾榮公司再轉包或分包部分工程予相對人,相對人 再發包予聲請人之可能性,故在聲請人未能釋明系爭標租案 之得標者為相對人,卻突改由禾榮公司出面領取購電補助之 情形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搬移隱匿財產之情,僅屬臆測 之詞,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為真實之證據,是其對假扣押之 原因未盡其釋明之責,而非釋明有所不足,揆諸前引規定及



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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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旺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