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257號
TPHV,111,上易,257,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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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黃宗賢
黃皇賓
黃士豪
黃昱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廖孟意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王銘益
參 加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裕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0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
29號),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黃昱綺(下以姓名稱之)積欠伊信用 卡債務共新臺幣(下同)21萬7,338元本息及違約金(下稱 系爭債務),迄未清償,其與上訴人黃耀珍黃宗賢黃皇 賓、黃士豪(下各以姓名稱之)共同繼承陳金秋所遺如附表 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繼分各為5分之1。詎上訴人 於民國107年9月24日就系爭遺產簽訂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 24日協議書),合意將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 產)分歸黃宗賢黃皇賓黃士豪(下稱黃宗賢等3人)平 均共有,再於107年9月26日就系爭不動產成立遺產分割協議



書(下稱系爭26日協議書),並持以於107年10月23日完成 分割繼承登記。黃昱綺將其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 有權利,無償贈與黃宗賢等3人,有害及伊之債權,爰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24日協議書之 債權行為,及系爭26日協議書、107年10月23日分割繼承登 記之物權行為(下合稱系爭法律行為),併請求黃宗賢等3 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語。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更正起訴聲明為:㈠上 訴人就系爭遺產於107年9月24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 ,及於同年月26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並持以 於107年10月23日所為遺產分割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黃宗賢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下稱應有部 分)30000分之970、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於107年10月23 日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上訴人以繼承為原因之公 同共有登記。㈢黃皇賓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0000分之970 、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於107年10月23日之所有權登記予 以塗銷,回復為上訴人以繼承為原因之公同共有登記。㈣黃 士豪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0000分之970、建物應有部分3 分之1,於107年10月23日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上 訴人以繼承為原因之公同共有登記(見本院卷第345至346頁 ),核屬更正法律上陳述,非為訴之變更,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256條規定,上訴人對此亦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346頁) ,自應予准許。被上訴人答辯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二、參加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陳述略以:黃昱綺積 欠伊30萬5,498元本息、逾期手續費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未 償,伊已取得支付命令暨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語。三、上訴人則以:黃昱綺於100年間輕生成為植物人,由家人持 續照顧迄今,黃耀珍黃宗賢等3人前已墊付醫藥費,而黃 昱綺依系爭24日協議書亦分得現金150萬元,非無償贈與系 爭遺產公同共有權利,被上訴人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
四、被上訴人主張黃昱綺迄仍積欠其系爭債務,上訴人之被繼承 人陳金秋於107年6月30日死亡後,遺有系爭遺產,上訴人於 107年9月24日就系爭遺產簽訂系爭24日協議書,復於同年月 26日就系爭不動產成立系爭26日協議書,系爭不動產於同年 10月2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黃宗賢等3人共有,就附 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各30000分之970,就附表所示建物應有 部分各3分之1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6頁 ),並有原審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67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



證明書影本(見原審重簡字卷第21至25頁)、原審法院家事 法庭110年2月25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0202號函影本(見原審 重簡字卷第27頁)、系爭24日協議書影本(見原審卷第193 頁)、土地登記謄本暨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卷第273至288 頁、第291至329頁)、建物登記謄本暨地籍異動索引(見本 院卷第289頁、第331頁)為證,並有原審法院向新北市三重 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案件資料影本 (見原審卷第73至101頁)可稽,堪信為真實。五、被上訴人主張黃昱綺無償將其繼承系爭不動產之權利讓與黃 宗賢等3人,有害於伊對黃昱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 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系爭法律行為,併請求黃宗賢等3 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 置辯。經查:
㈠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 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區別其行使之 要件,俾使受益人及債權人之利益,均得受保護。而債務人 就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為分割協議時,將繼承可受分配之遺產 ,全部歸由他繼承人分得,是否構成無償行為,應就繼承人 全部協議內容整體合併觀察,始足認定。倘債務人於遺產分 割協議中,同意將繼承取得之遺產分歸他繼承人取得,然可 同時於協議中受有其他利益,整體觀之,其遺產分割協議所 為遺產分歸他繼承人之意思表示,非可逕認屬無償行為。 ㈡觀諸系爭24日協議書約定「繼承人黃耀珍黃宗賢黃皇賓黃士豪黃昱綺就被繼承人陳金秋之財產,協議分割如下 :被繼承人陳金秋之配偶黃耀珍應自被繼承人陳金秋之財 產中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新台幣(下同)245萬元。被 繼承人陳金秋名下之不動產(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0巷00號4樓、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由繼承人黃宗賢黃皇賓黃士豪共同取得。被繼承人陳 金秋名下之存款,由繼承人黃昱綺取得150萬元,供清償先 前墊付及日後應支付之照護日常生活及醫療費用。…」(見 原審卷第193頁),是上訴人就陳金秋所遺系爭不動產協議 由黃宗賢等3人取得,且因黃昱綺於101年2月1日已經鑑定為 植物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審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00號卷附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可據(見原審法院101年度監宣 字第100號卷第11頁),其生活照顧、醫療費用均需仰賴他 人,故上訴人於系爭24日協議書將系爭遺產之150萬元存款 分配予黃昱綺,作為黃昱綺照護所需,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234至235頁),從而,上訴人主張黃昱綺



黃宗賢等3人分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與黃耀珍黃宗賢 等3人同意黃昱綺分得系爭遺產之存款150萬元互為對價,屬 有償而非無償行為等語,堪予採信。
㈢系爭法律行為既非無償,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請 求撤銷系爭法律行為,即屬無據,其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 規定,請求黃宗賢等3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亦無理由。 六、綜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上 訴人撤銷系爭法律行為,併請求黃宗賢等3人塗銷分割繼承 登記,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容有違 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予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第78條、第86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附表:
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蘆洲區 光華 0000-0000 547.00 10000 分之970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用途:(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層數:5 層 層次: 四層:81.15 五層:85.00 總面積:166.15 陽台:19.15 1分之1 1 00000-00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4 樓 共有部分:光華段00000-000建號,總面積:50.06平方公尺 動產: 財產種類 所在地名稱 財產數量 價 額(新臺幣)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社子分行(定期存款) 150萬元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社子分行(活期存款) 10萬8,605元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定期存款) 52萬1,430元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活期存款) 200萬元 存款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 1萬2,246元 投資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7,500元 投資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 10萬5,000元 投資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0股 4萬2,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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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