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09年度,2號
TPHM,109,金上重更一,2,20221110,10

1/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金龍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絲漢德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柏衡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彥



選任辯護人 蕭壬宏律師
施宣旭律師
被 告 謝東波


選任辯護人 廖正幃律師
黃文昌律師
被 告 鄭鵬基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416號;10
6年度偵字第2855、2856號;併案移送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851
、12014、12015號、第3420號、107年偵字第603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108年度台上字第1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原判決關於許金龍、謝東波李柏衡有罪部分、鄭鵬基有罪 部分除操縱股價、記載帳簿不實(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4 )之論罪科刑外、潘彥州部分,均撤銷。
貳、許金龍犯如主文附表壹編號1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詳如主文附表壹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 新臺幣陸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貳年之日 數比例折算。
叄、鄭鵬基犯如主文附表貳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詳如主 文附表貳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肆、謝東波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肆年。
伍、李柏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一項第五款之記載帳簿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 刑肆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伍拾萬元。
陸、許金龍、謝東波因TP還原交易被訴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 部分,潘彥州被訴部分及許金龍被訴財報不實部分(即原判 決論罪科刑對照表一許金龍編號6、編號10、編號11、表三 謝東波編號2、表五潘彥州)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甲、本案背景說明:
壹、許金龍自民國93年1月1日起,擔任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100年8月3日起為股票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下稱樂陞公 司)之董事長,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本法 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為發行及募集有價證券公司之 負責人,並為從事業務及受樂陞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自 000年0月間起,亦擔任樂陞公司所收購之馬紹爾群島(Mars hall)商Tiny Piece Co.,Ltd.《下稱「TP公司」》之負責人 ,另為樂陞公司為持有TP公司股份所設立並100%持股之英屬 開曼群島商More Than Tiny Limited公司(下稱「MTT公司 」)之負責人。
貳、李柏衡(就被訴參與犯罪事實壹共同違法私募【Cinda 公司 、Eminent 公司私募案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自97年 7月起至000年0月間止,擔任樂陞公司之財務長,為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 之經理人」,自000年0月間起,調任樂陞公司大陸地區子公 司「北京樂陞公司」財務長,並兼任樂陞公司於000年0月間



收購完成之TP公司財務長。至000年0月間返臺擔任樂陞公司 副董事長,並自105年9月30日起擔任樂陞公司代理董事長, 後於同年10月22日起改任樂陞公司之財務長,同年12月22日 再改任董事長之特別助理。
參、謝東波(就被訴參與犯罪事實壹共同違法私募【葫蘆公司、 百尺竿頭公司私募案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自000年0 月間起至105年10月22日擔任樂陞公司之財務長,受樂陞公 司委任綜理該公司財務事務,並負責數次私募及發行可轉換 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等相關事務,為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所稱之「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 人」,於同年10月22日改任樂陞公司董事長之特別助理。肆、鄭鵬基(被訴參與犯罪事實叁共同操縱股價部分及犯罪事實 伍記載帳簿不實罪部分,經上訴最高法院後撤回上訴,業經 判決有罪確定)為許金龍之友人,自101年7月9日起,擔任 由許金龍提供資金所設立並實質控制之英屬開曼群島(Caym anIslands)商Victory Base Limited(下稱VBL公司)負責 人;VBL公司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所開設之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略去帳號,僅記載VBL公司香港匯豐銀行帳戶), 亦作為許金龍個人調度資金與收取款項之用,鄭鵬基均依許 金龍指示處理該公司之資金調度、收款、以網路銀行處理匯 款或親赴香港處理匯款事宜。嗣於000年0月間,經許金龍指 示,將VBL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蔡秀宜(為許金龍之妹)。許 金龍另提供鄭鵬基資金於101年5月18日設立新基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基公司),而由不知情之鄭鵬基配偶余瑞雯擔任 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鄭鵬基復配合許金龍 ,安排余瑞雯自000年0月間起擔任英屬維京群島商億豪投資 有限公司(Billion Pride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億豪 投資公司)及前開公司100%持股股東英屬維京群島商億豪控 股有限公司(Billion Pride Holdings Limited,下稱億豪 控股公司)之掛名董事。億豪投資公司於103年9月29日設立 子公司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文鴻, 嗣於105年5月20日變更為樫埜由昭,下稱百尺竿頭公司)。 另自102年間起,受許金龍委託找尋金主以利操作樂陞公司 股票,並自000年0月間起,提供其本人、余瑞雯以及新基公 司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證券帳戶予許 金龍,用許金龍提供之資金購買樂陞公司股票;104年9、10 月間,則改提供其本人、新基公司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一銀證券)及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證 券)之證券帳戶予許金龍使用;復於104年10至12月間,自 行申設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及日盛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之證券帳戶予許金龍使用。伍、其餘部分:㈠楊博智(原名楊瑞仁,被訴參與犯罪事實叁共 同操縱股價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為許金龍及鄭鵬基之 友人,自103年初起受鄭鵬基委託找尋金主購買樂陞公司之 股票;000年0月間起,許金龍透過鄭鵬基委託楊博智購買樂 陞公司股票;000年00月間起,楊博智直接受許金龍之委託 購買樂陞公司股票,以操縱樂陞公司股價為目的找尋金主墊 款並負責為許金龍墊款買賣、操作樂陞公司股票。㈡Kashino Yoshiaki(日本國人,漢字名為「樫埜由昭」,下稱樫埜 由昭,通緝中)自105年5月20日起,擔任百尺竿頭公司、億 豪投資公司及億豪控股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另為樂陞公司 私募股東Mega Cloud VR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Mega C loud公司)之登記負責人。㈢林宗漢(通緝中)為Lin and C ompany Limited(下稱Linand Company公司)負責人。㈣王 佶(大陸地區人民,通緝中)為上海天游公司之負責人,亦 為大陸地區世紀華通公司首席執行官。王佶出資在臺灣地區 成立動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動游公司)經營遊戲業務 ,除委請謝啟耀擔任動游公司負責人外,並聘請蘇政緯為技 術團隊負責人,林淑娟負責行政與財務等相關事項;王佶復 於102年以動游公司名義參與樂陞公司私募案而成為樂陞公 司股東,之後再規劃另外成立動游數位娛樂公司(下稱動游 數位公司)。
乙、犯罪事實部分:
壹、犯罪事實壹(財務業務文件內容不實、違法私募及刑法之背 信未遂罪【即起訴書事實二】部分):
  許金龍自93年1月1日起擔任樂陞公司之董事長;謝東波自00 0年0月間起至105年10月22日擔任樂陞公司之財務長,二人 均為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行為負責人。許金 龍、謝東波及鄭鵬基均知悉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 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樂陞公 司係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同法第5條所定 義之發行人,於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時,應依同法第43條之6 第5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頒布之「公開 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6項第2款之規定 ,於股款價款繳納完成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並應依第43條之6第5項規定將私募有價證券資 訊(含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股東會決議日期、私募金額、 私募單位價格、價格訂定之依據、本次私募總股數、股款或 價款繳納完成日期、交付日期、到期日期、辦理私募之理由 、私募對象、應募人持股比重、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等財務



業務文件)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而「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項第4款規定之策略性投資人係 指為提高被投資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 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 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投資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 、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以 下簡稱策略性投資人),且依同項第6款、第6項第1款規定 ,就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應揭露事項已有所區別,並應揭 露與公司之關係。而Cinda基金、Eminent公司、葫蘆數位娛 樂有限公司(下稱葫蘆公司)、百尺竿頭公司、Mega Cloud 與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均未符合樂陞公司於101年12 月24日(前揭基金、Eminent公司)、103年8月13日(葫蘆 公司)、104年9月30日(百尺竿頭公司、Mega Cloud及Trip le Collaboration公司)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同意引進得參與 私募之策略性投資人之要件,仍分別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0條第2 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 違背職務之犯意,其中就以下犯罪事實壹、五部分,許金龍 與謝東波基於違背上開規定及共同為許金龍不法利益而違背 職務之犯意聯絡;另鄭鵬基就以下犯罪事實壹、一、二部分 ,則係基於幫助許金龍違反上開規定及幫助許金龍為自己不 法利益而違背職務之犯意,以許金龍自己實質掌控或可使用 之紙上公司佯為策略性投資人參與應募,且對樂陞公司董事 會之其他成員隱瞞上情,致董事會在資訊不完全之情形下通 過私募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依前開規定私募有價證 券資訊之財務業務文件時,隱匿實際應募人為內部人許金龍 之與公司之關係,各次非法私募之詳情如下:
一、102年第1次私募-Cinda基金部分: ㈠樂陞公司股東會於101年12月2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為充 實營運資金、提高營運績效,以私募方式增資發行新股13,5 00,000股,洽策略性投資人認購,並授權由樂陞公司董事會 及負責人許金龍依決議意旨辦理。許金龍為完成私募,乃透 過鄭鵬基之仲介覓得大陸地區人民張躍參與私募,並委請張 躍於102年5月14日成立英屬開曼群島商Cinda Creative Ind ustry Investment FundL.P.(下稱「Cinda基金」),由張 躍擔任名義負責人,嗣因張躍對投資樂陞公司仍有疑慮而不 願出資。
㈡許金龍明知上情,竟佯以Cinda基金為策略性投資人,並由具 有幫助違背職務犯意之鄭鵬基代表VBL公司,與張躍簽立由 張躍為VBL公司「代持」樂陞公司私募股票之合約,而非屬 策略性投資人認購。安排既定,許金龍即於樂陞公司102年5



月24日董事會中向出席之董事、監察人,佯以:Cinda基金 為樂陞公司之策略性投資人,可協助公司營運所需之各項管 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整合產品製程及協助新 產品開發技術與行銷推廣等以幫助樂陞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應成為樂陞公司102年第1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云云,而隱瞞 Cinda基金實為其實質掌控之情事,致樂陞公司全體出席董 事一致同意通過以Cinda基金為樂陞公司102年第1次私募之 投資人,並同意該次私募發行普通股4,500仟股;定價方式 則為:以102年5月24日前3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每股新臺幣( 以下除註明幣別外,均同)95.5元為參考價格,以每股77元 (前開收盤均價之80.63%)為實際私募發行價格。許金龍嗣 於102年8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7日)指示鄭鵬基由VBL公 司帳戶,匯入美金1,180萬元至張躍設在匯豐銀行之個人帳 戶;102年8月7日,張躍再以Cinda基金之名義,將私募股款 3億4,650萬元匯入樂陞公司指定之股款代收專戶(資金流向 如「附圖壹之1」所示)。許金龍再以VBL公司名義,以每股 114.2元將Cinda基金持有之6,645,169股樂陞公司私募股票 出售,取得412,378,300元(114.2×6,645,169- 346,500,00 0=412,378,300)。
二、102年第3次私募-Eminent公司部分: ㈠許金龍認識曾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濟部次長,並為全球 策略管理公司(英文名稱為Global Strategic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下稱GSIM公司)、薩摩亞(Samoa)商E minent Global Limited(自101年11月起即無實際營運,為 紙上公司,下稱Eminent公司)負責人之楊世緘,為再度利 用他人名義進行私募,明知Eminent公司並非策略性投資人 ,仍於102年12月20日前之某日向不知情之楊世緘佯以:有 某海外資金將進入臺灣參與樂陞公司之私募,希望借用楊世 緘之名聲云云,楊世緘遂同意出借Eminent公司供許金龍使 用。
 ㈡許金龍明知上情,而主導於102年12月20日,由楊世緘分別代 表GSIM公司、Eminent公司與具有幫助違背職務犯意之鄭鵬 基所代表之VBL公司簽立「管理服務合約」,約定VBL公司將 匯入美金1,027萬6,609.6元(嗣後退還美金9萬9,591.67元 ,實際匯入金額為美金1,017萬7,017.93元),專款專用於 購買樂陞公司之私募現金增資股票,並待3年後私募股票得 於公開市場交易後再全數移轉過戶至VBL公司,或將Eminent 公司100%股權移轉予VBL公司。許金龍另於簽約前之102年12 月19日,安排不詳金主之資金自其實質掌控之VBL公司之香 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再分3筆(分別為美金799萬9,985元



、美金37萬9,985元、美金189萬6,594.6元)匯入Eminent公 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均記載Emiment 玉山銀行帳戶)。嗣許金龍於102年12月23日召開之樂陞公 司董事會,隱匿其實質掌控Eminent公司,且參與應募之資 金實係由其向不詳金主籌措之事實,謊稱:Eminent公司為 樂陞公司之策略性投資人,可協助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 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整合產品製程及協助新產品 開發技術與行銷推廣等,以幫助樂陞公司提升競爭優勢,應 成為樂陞公司102年第3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云云,使樂陞公 司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以Eminent公司為樂陞公司102年第 3次私募之投資人,並同意該次私募發行普通股4,500仟股, 定價方式為:依102年12月23日前3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每股8 3.5元為參考價格,以每股66.8元(前開收盤均價之80%)為 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同日,Eminent公司先將資金匯入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崇稜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即Eminent 公司之中文名稱)投資專戶,再將股款3億60萬元匯入樂陞 公司指定之股款代收專戶(資金流向如附圖壹之2)。許金 龍再以VBL公司名義,以每股114.2元將Eminent公司持有之4 ,500,000股樂陞公司私募股票出售,取得213,300,000元(1 14.2×4,500,000- 300,600,000=213,300,000)。三、103年第3次私募-葫蘆公司部分:
 ㈠樂陞公司於103年8月13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為了募集資 金充實營運資金、提高營運績效,決定在1,500萬股額度內 現金增資發行私募股票,洽「策略性投資人」認購,並授權 許金龍依決議意旨辦理。
 ㈡許金龍明知葫蘆公司係其於000年0月00日出資50萬元設立, 僅由林大鈞掛名為負責人,實為其自己所實質掌控之公司, 葫蘆公司或林大鈞均非策略性投資人。許金龍仍基於為違反 上開規定及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於103年12月10日董事 會中,佯以葫蘆公司為樂陞公司之策略性投資人,為因應產 業之競爭激烈,並配合公司未來發展,透過引進對公司未來 產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可透過其協助增加 公司營運績效,應成為樂陞公司103年第3次私募股票之應募 人云云,使樂陞公司其他董事陷於錯誤,一致同意由葫蘆公 司參與私募,並同意該次私募普通股共計1,800仟股,由葫 蘆公司認購1,700仟股(註:其餘100仟股則由真好玩娛樂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好玩公司」〉認購,定價方式為:以 103年12月10日為定價日,定價日前3個營業日收盤均價(起 訴書誤載為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後之每股173.17元為



基準,作為參考價格,以每股138.6元(前述參考價格之80. 036%)為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因許金龍前於000年0月間,已 向王佶聲稱:將為王佶「代持」樂陞公司股票,而向王佶調 度資金,經王佶同意提供資金並以5,000萬元資本額成立一 間紙上公司即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下稱「百尺竿頭 公司」給許金龍作為「代持」股票之用。許金龍另向王佶之 友人黃文鴻聲稱可以讓黃文鴻投資樂陞公司私募股票云云, 並於與王佶商議後,請黃文鴻出任百尺竿頭公司之負責人, 並規劃由王佶與其友人蔣翔仁透過謝啟耀,指示動游公司之 林淑娟成立當時仍為王佶掌控之億豪投資公司及億豪控股公 司作為百尺竿頭公司之母公司,再由百尺竿頭公司參與樂陞 公司103年第1次私募案,嗣黃文鴻即於103年11月18日,將 該次私募股款2,074萬元匯至百尺竿頭公司玉山銀行內湖分 行帳戶內(嗣後本次私募因故未能順利完成〈此部分也沒有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許金龍為繼續完成私募,乃再向王 佶表示:葫蘆公司103年第3次參與私募所獲得股票最終經濟 利益亦將歸屬於王佶云云,乃先於103年12月10日,由百尺 竿頭公司上開第一銀行內科園區分行帳戶匯款5,000萬元( 該筆資金來自百尺竿頭設立驗資款),再於同年12月22日, 從百尺竿頭玉山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匯款1,800萬元(該筆資 金來自黃文鴻投資款)至葫蘆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均記載葫蘆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再分別 於103年12月18日、19日、23日由VBL公司之香港上海匯豐銀 行帳戶分別匯款美金250萬元、美金240萬元、美金50萬元( 每筆應扣除手續費美金30元)至許金龍實質掌控且無實際營 業之紙上公司LongMen Limited(登記負責人為林大鈞,下 稱「龍門公司」)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OBU帳戶(下 均記載龍門公司玉山銀行帳戶)。103年12月23日,許金龍 又指示不知情之林大鈞,將美金539萬9,927.08元(扣除手 續費後為美金539萬9912.08元)匯入由許金龍實質掌控且無 實際營業之紙上公司即葫蘆公司母公司SilverLagoon Inves tments Ltd.(登記負責人為林大鈞,下稱銀湖公司)在玉 山銀行香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均記載銀湖公 司玉山銀行香港分行帳戶),再於同日將美金5,399,902.08 元(起訴書誤載539萬9,902元)匯入葫蘆公司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中(實際交易日為24日,下均記 載葫蘆公司玉山銀行外幣帳戶)。翌日葫蘆公司將上開外幣 結售之1億7,209萬4,879元存入葫蘆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中, 併計前開由百尺竿頭公司存入之6,800萬元後,將其中2億3, 562萬元,分成5筆匯入樂陞公司指定之增資股款代收專戶(



資金流向如附圖壹之3)。
四、104年第1次私募-百尺竿頭公司部分: ㈠許金龍因於103年10月17日,與大陸地區廈門同步網絡集團( 包含TONGBU TECHNOLOGY LIMITED、TONGBU TECHNOLOGY(HK )LIMITED、廈門一宇通博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及廈門同步網 絡有限公司,下簡稱「同步公司」)負責人熊俊簽立協議, 約定由樂陞公司以人民幣10.68億元(折合約53億元)收購 同步公司全部股權(下稱同步公約),於同步公司簽約同時 ,許金龍並另外與熊俊簽訂協議(下稱同步私約),熊俊允 諾其將從收購股權價金中之人民幣6.18億元(相當於新臺幣 30.9億元),回流用以購買樂陞公司之市場流通股票及私募 股票,購股款項則匯入許金龍之VBL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帳戶。許金龍為籌措樂陞公司收購同步公司之資金,除安排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此部分無罪部分業已確定〈即起訴書事 實四〉)外,更決定再以私募之方式籌集資金,乃安排樂陞 公司於104年9月3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為了配合整體營 運與併購之規劃,充實營運資金、提高營運績效,決定在28 ,000,000股(2,800萬股)額度內現金增資發行私募股票, 洽策略性投資人認購,並授權由許金龍依決議意旨辦理。 ㈡許金龍明知百尺竿頭公司及億豪投資公司均為其於103年間向 王佶商借後,王佶同意提供予其使用之公司,係其與王佶共 同實質掌控之紙上公司,並無實際營業,非屬策略性投資人 。許金龍隱匿百尺竿頭公司負責人黃文鴻、億豪投資公司負 責人余瑞雯均僅為掛名之負責人,該等公司實際上由許金龍 與王佶共同實質掌控之事實,仍於104年11月23日之樂陞公 司董事會中,佯以百尺竿頭公司為樂陞公司之策略性投資人 ,為因應產業之競爭激烈,並配合公司未來發展,透過引進 對公司未來產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可透過 其協助增加公司營運績效,應成為樂陞公司104年第1次私募 股票之應募人云云,使樂陞公司其他董事陷於錯誤,一致同 意由百尺竿頭公司參與私募,並同意該次私募普通股共計6, 800仟股,百尺竿頭公司為單一應募人,定價方式為:以 10 4年11月23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後之每股96.4元為基準,作為參考價格,而以每股77.2 元(前述參考價格之80.082%)為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同時 ,許金龍向外調度資金,從其VBL公司之銀行帳戶內匯款至 時任樂陞公司財務顧問林宗漢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林宗漢香港匯款銀行帳戶)內,再由林宗 漢配合分別於104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1日,從林宗漢之香 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各匯款美金850萬元、美金800萬元(



應扣除手續費美金30元),至億豪投資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OBU帳戶(下稱億豪投資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中。匯款當日,億豪投資公司旋即將上開款項之美金850 萬元、美金760萬元,匯入百尺竿頭公司玉山銀行內湖分行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略稱百尺竿頭玉山銀行內湖分行59 6帳戶);百尺竿頭公司亦於11月23日將上開美金850萬元兌 換為2億7,705萬7,500元、於12月1日將上開美金760萬元兌 換為2億4,814萬元,分別存入百尺竿頭公司玉山銀行內湖分 行596帳戶中,合計5億2,519萬7,500元。百尺竿頭公司旋即 分別於11月23日、12月1日將私募股款2億7,800萬元、2億4, 696萬元(共計5億2,496萬元),匯入樂陞公司指定之增資 股款代收專戶中,充作繳納私募股票股款(資金流向如附圖 壹之4),並以95.7元出售熊俊,取得125,800,000元(95.7 × 6,800,000- 524,960,000=125,800,000)。五、104年第2次私募-Mega Cloud公司與Triple Collaboration 公司部分:
  許金龍為履行同步公約與同步私約,於104年11至12月間, 洽商不知情之郭特利出任Triple Success Asia Limited( 下稱「Triple Success公司」)、Triple CollaborationIn vestment Limited(下稱「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 2家紙上公司登記負責人,以及不知情之樫埜由昭出任Grand Mobile Ability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Grand Mobile 公司)、Mega Cloud VR InvestmentLimited(下稱Mega Cl oud公司)2家紙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許金龍旋即指示同具 犯意聯絡之謝東波向遠東銀行洽談貸款事宜,經謝東波和遠 東銀行洽商後,雙方達成協議,決定以Triple Success公司 、Grand Mobile公司為借款人;Grand Mobile公司借款以樫 埜由昭、許金龍、熊俊、Mega Cloud公司為連帶保證人;Tr iple Success公司之借款則以郭特利、許金龍、熊俊、Trip le Collaboration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並由許金龍提供百 尺竿頭公司名下之樂陞公司私募股票6,800仟股、動游公司 名下之樂陞公司私募股票7,200仟股作為副擔保品,向遠東 銀行辦理貸款,總貸款額度為美金4,800萬元,貸款方式為 「過橋貸款」,用以支應本次私募增資股款,再用該股款充 當購買同步公司股權之價金。104年12月30日、12月31日,T riple Success公司、Grand Mobile公司分別收受遠東銀行 撥貸之美金1,486萬元、美金3,314萬元後,Trip-le Succes s公司旋即將其中美金1,460萬2,739.73元匯入 Triple Col laboration公司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略稱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遠東銀行帳戶)中;Grand



Mobile公司亦旋即將其中之美金3,255萬3,738.37元,匯入M ega Cloud公司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略稱Meg a Cloud遠東銀行帳戶),用以作為繳納樂陞公司私募之股 款。許金龍隱瞞並無實際營業並由其實際掌控之Mega Cloud 公司、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均非屬策略性投資人, 該2間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郭特利、樫埜由昭均僅為掛名之負 責人等事實,於104年12月29日之樂陞公司董事會中,佯以M ega Cloud公司、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均為樂陞公司 之策略性投資人,可協助樂陞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 資源,提升研發技術,亦可藉長期投資增加市場拓展資源, 並擴展在兩岸及全球市場手機遊戲的分發渠道及其他遊戲發 行相關業務,應成為樂陞公司104年第2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 云云,使樂陞公司全體董事均一致同意由Mega Cloud公司 、Triple Collaboration公司參與私募,並同意該次私募普 通股共計2萬1,000仟股,定價方式為:以104年12月29日為 定價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後之每股92.21元為基準,作為參考價格,而以每股73. 8元(前述基準價格之80.034%)為實際私募發行價格。104 年12月30日,Mega Cloud公司、Triple Collab-oration公 司分別將上開自遠東銀行借款獲取之美金兌換成新臺幣,Me ga Cloud公司匯款10億7,010萬元、Triple Collabora-tion 公司匯款4億7,970萬元,至樂陞公司遠東銀行之增資股款代 收專戶中,以繳納私募股款(資金流向如附圖壹之5、壹之6 )。並以95.7元出售熊俊,取得459,900,000元(95.7× 14, 500,000+95.7× 6,500,000—1,549,800,000=459,900,000) 。
六、上開各次繳納私募股款後均由時任財務長之李柏衡謝東波 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備查,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揭露依 前開規定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之財務業務文件。許金龍取得上 揭私募股票之控制權之後,於103年3月30日與TP公司之沈俊 經營團隊簽立合約,將其以Cinda基金及Eminent公司持有之 樂陞公司私募股票共1,114萬5,169股(Cinda基金持有664萬 5,169股〈含樂陞公司102年9月30日劃撥配發之214萬5,169股 股票股利〉、Eminent公司持有450萬股)以時價每股約114.2 元之價格(契約簽訂日之前一交易日即3月28日之收盤價114 .50元)出售,得款12億7,054萬9,266元。再於103年10月7 日與同步公司簽立股權買賣協議書,約定由同步公司以6億1 800萬人民幣購買許金龍所直接或間接持有之樂陞公司之股 權,交易包含現股及私募取得之股權,移轉時私募之股權計 27800張(百尺竿頭公司6800仟股;Mega Cloud公司與Tri-p



le Collaboration公司2萬1000千股),每股價格為95.7元 ,普通股則每股120元,得款26億4,100萬元匯入許金龍得掌 控之VBL公司(其中15億元匯入VBL公司之遠東銀行帳戶中, 直接用以償還以Triple Success公司、Grand Mobile公司名 義向遠東銀行之貸款。
貳、犯罪事實貳:共同於公開收購案件中「日資為名、陸資為實 」之方式,以百尺竿頭公司名義隱匿資金未到位重大風險之 事實【即起訴書事實五之㈠至㈦部分】:
百尺竿頭公司為許金龍、王佶2人安排黃文鴻擔任掛名負責 人而由許金龍、王佶實質掌控之公司;億豪投資公司及億豪 控股公司均為王佶實質掌控而由余瑞雯擔任掛名之公司負責 人,並為持有百尺竿頭公司之母公司【詳前揭非法私募壹之 ㈢部分】。105年5月中旬許金龍因急於證券市場維持樂陞公 司股價,明知為維護應賣人之權益,有關公開收購條件之變 更若不利於應賣人,不得為之;且公開收購申報後,公開收 購人應依申報內容進行收購,收購人不得任意停止公開收購 之進行,是於進行公開收購時,應確保資金到位履行;本件 有意進行公開收購樂陞公司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王佶,日本 人樫埜由昭僅是百尺竿頭公司、億豪投資公司掛名之名義負 責人,且百尺竿頭公司進行公開收購樂陞公司之資金雖為王 佶所預定出資,然王佶並未實際簽署公司債合約,樫埜由昭 則僅係百尺竿頭公司名義負責人,亦無從支付億豪投資公司 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48億6,400萬元之增資款,有資金未 到位之重大風險,而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與王佶、樫埜由昭、林宗漢共同 謀議,由樫埜由昭對外宣稱其出資百分之20,提供係由樫埜 由昭以百尺竿頭公司公開收購樂陞公司之資訊,再利用不知 情之潘彥州對外規劃設計公司債合約之投資架構,並提出不 實之公司債合約,藉此使人誤信公開收購方之百尺竿頭公司 負責人樫埜由昭可支付億豪投資公司預定投資百尺竿頭公司 48億6,400萬元之增資款,且無資金未到位之重大風險,而 參與應賣:
 ㈠許金龍主導公開收購之動機及準備:許金龍因其先前為能收 購同步公司而與沈俊簽署TP還原交易案,而有必須變現持股 籌措現金償還沈俊之壓力,又因於同步收購案中與熊俊簽立 之私約,承諾要替熊俊「代持股票」建立部位,並保證股價 在120元以上,而有維持住樂陞公司股價之壓力;另因其先 前請楊博智向金主墊款「操作」樂陞公司股票,為免遭追繳 保證金之壓力(詳犯罪事實叄部分),同時其在推動上開一



連串私募案及其他增資案,以及於105年上半年度發行鉅額 可轉換公司債(詳如檢察官起訴事實四,經本院前審認定無 罪部分所述)以支應收購同步公司資金需求,導致樂陞公司 股本從102年起迅速擴張(至105年5月相較於樂陞公司102年 8月辦理Cinda基金私募案之前,短短3年左右,股本已擴張 近5倍),每股獲利不易於短時間內相應迅速提升,一方面 必須自集中市場上取得現金,同時又必須維持住樂陞公司股 價的困境,而持續尋找願以高價接手樂陞公司股票的新投資 人,知悉大陸地區世紀華通集團負責人王佶對於投資樂陞公 司有高度興趣,乃積極勸說王佶投資樂陞公司,進而邀約前 已擔任樂陞公司104年第2次私募股票擔任Grand Mobile Abi lity Investment Limited之名義負責人之樫埜由昭、林宗 漢(嗣擔任樫埜由昭在台之代理人),於105年5月15日至臺 北市信義區之君悅飯店討論以公開收購之方式投資樂陞公司 股票可能性,會議中協議王佶出資公開收購樂陞公司約百分 之25的股票,並由無實際出資之樫埜由昭擔任收購公司之名 義負責人,對外表示樫埜由昭為無限責任合夥人,出資20% ,王佶為有限責任合夥人,出資80%,收購價格將在115至12 0元之間,以達樂陞公司將被公開收購而營造利多消息之目 的。許金龍等人謀議既定隨即聯絡不知情之潘彥州到場,指

1/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