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3號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黃信源 張銘鷸 張盛隆 張文隆 張松樹 張慶章 黃盛椿 黃盛強 黃盛政 黃盛瑜 黃盛鈞 陳子麟 陳國勳 黃發妹 黃鳳嬌 黃鳳英 黃鳳蘭 鍾黃慧玲 黃月媖 張嘉櫻 張武雄 黃俊吉 黃英彥 羅財基 陳啟發 陳皆興 黃盛璟 黃盛賢 黃美蓉 黃信翔 黃錦財 黃滄浪 蕭金福 黃信斌 黃信景 黃弘元 黃永松 成福福 黃詠惠 黃日宏 曾奕鈞 林文桂 林文萍 林凰玲 林櫻芬 林吉祥 徐蕭初麥 蕭坤旺 蕭秋貞 蔡蕭玉枝 單春美 吳澄澤 吳子彗 夏銘輝 吳志毅 夏銘賢 夏銘慶 夏銘隆 夏明乾 夏貴鈴 夏銘堂 夏張素娥 江夏金蓮 夏金珠 夏明華 夏明德 夏銘成 夏郁雯 葉淑宜 葉宥伯 夏志謄 黃盛鎔 黃盛機 黃盈暟 黃信煌 黃信能 黃子學 黃紫淋 黃文儀 蔡黃秋梅 陳信發 黃詠翰 陳宥安 陳素珍 陳素珠 鍾金松 鍾金樹 鍾麗雲 鍾金德 林黃玉 林孫永 林孫遠 林孫富 林玉卿 翁瑞貞 翁宗慶 翁瑞碧 翁宗仁 蔡舜智 莊桂枝 莊如萍 莊如惠 莊如玉 莊國峰 莊鳳美 黃温次妹 黃文堃 黃文墅 黃蘭香 莊黃愛娟 黃文壘 黃愛珠 黃文杰 葉黃鳳 莊淞祺 莊佳蓉 莊浩宇 莊震宇 莊賜麟 黃秀鶯 陳玉枝 黃英修 洪翌珊 洪怡蓁 黃信陽 陳月英 黃淑翎 黃棋琛 黃俋禎 黃鈺筌 黃双裕 黃春杏 黃惠珠 黃曾和 黃錦展 黃淑芬 鍾林秋 鍾林源 鍾淑鑾 鍾淑珍 莊鍾淑櫻 鍾春綢 鍾陳金 鍾定印 鍾定龍 鍾麗娟 鍾孫麗華 鍾榮昌 鍾榮輝 黃金蘭 黃梅鳳 黃盛炫 黃進發 黃純娟 邱黃金錠 蘇黃桂妹 黃千鳳 黃玉珍 黃玉美 黃玉英 黃子晉 黃信喜 黃盛雄 黃盛城 黃信榮 廖嘉倫 廖佳蕙 廖研希 黃碧霞 黃玉美 黃春桃 黃玉蘭 呂銀英 黃兆銘 簡惠如 黃信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5,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維新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28 地號土地 520 29,500 1/300 51,133 元 2 429 地號土地 1,279.04 31,548 1/300 134,504 元 合計 185,63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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