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130號
MLDV,111,司家聲,130,2022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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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瑞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梁授信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黃金7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金53公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30號 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黃金7公克」之記載, 係「黃金53公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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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