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82號
HLDV,111,司促,5382,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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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82號
債 權 人 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頂好眼鏡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 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 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上僅記載債 務人頂好眼鏡行及其送達代收人黨台生花蓮縣壽豐鄉之住所 ,未提出商業登記抄本及其戶籍謄本等年籍資料,是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5日 內補正:「提出債務人頂好眼鏡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向花 蓮縣政府申請)頂好眼鏡行商號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若為獨資商號,則並更正債務人正確名稱。 」,該通知書已於110年10月1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特定 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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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