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24號
TNDV,111,重訴,324,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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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王恩祥



被 告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51 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 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各乙紙在卷足憑(卷一第47-55頁)。依上開規定,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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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