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51號
TNDM,109,訴,751,2022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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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名顯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律師
張佩珍律師
被 告 邱雅鈴



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
度偵字第12003號、108年度偵字第14736號、109年度偵字第5552
號、109年度偵字第7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庚○○犯如附表二編號12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至3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己○○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名曜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主持會計師;庚 ○○為己○○之姐,擔任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組長,負責管理組 內記帳員、審核組內記帳員製作之文書資料;丙○○前於民國 104年8月26日起擔任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記帳員(業於108 年10月4日離職,所涉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另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庚○○之組員;丁○○ (另行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致穩建設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穩公司)暨其分支機構致穩建設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致穩商旅(以下簡稱致穩商旅)之登記負 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址設臺南市 ○○區○○○路0000巷00號1樓晉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晉躍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上規定之主辦會計人員,負 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及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戊○○(另行審 結)係丁○○之妹,為致穩商旅及晉躍公司之會計人員,屬商 業會計法上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



義務,其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為其等附隨業務。晉躍公司及致穩商旅均自101 年9月起至106年8月止,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會計記 帳、申報稅捐等業務,並於103年8月起由庚○○所屬組員負責 處理上開業務,己○○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依法受託代他人 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二、詎己○○於101年8月前某時指導丁○○另設立公司,利用該公司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致穩商旅申報營業稅,以減少致穩商 旅應繳納之營業稅,丁○○應允後即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辦理 商業登記,而於101年8月29日設立晉躍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丁○○之舅舅甲○○〈所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另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己○○、庚○○(103年 8月起至106年8月止)明知晉躍公司並無營運,亦無人員、 資金,其成立之目的是為了降低致穩商旅之稅賦,晉躍公司 從未於附表二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致 穩商旅,仍基於與丁○○、戊○○、負責晉躍公司、致穩商旅記 帳業務之成年記帳員(101年9月起至104年8月25日止)、丙 ○○(於104年8月26日到職,自104年8月26日起至106年8月止 )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 之犯意聯絡及與戊○○、負責晉躍公司、致穩商旅記帳業務之 成年記帳員(101年9月起至104年8月25日止)、丙○○(104 年8月26日起至106年8月止)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聯絡,由己○○指示負責晉躍公司、致穩商旅之不詳成年記帳 員(101年9月起至103年7月止)、或由己○○於103年8月起指 示庚○○,再由庚○○指示組內負責晉躍公司、致穩商旅記帳業 務之成年記帳員(103年8月起至104年8月25日止)及丙○○( 104年8月26日起至106年8月止)負責聯繫戊○○,指示戊○○於 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以致穩商旅名義向附表一 所示之營業人購買貨物(真實交易),並要求附表一所示之 營業人改以開立統一發票予晉躍公司(實際交易主體仍為致 穩商旅與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作為晉躍公司之進項憑證 ,再指示戊○○收受晉躍公司取具之上開統一發票後,在附表 二所示之各該營業稅申報期別,自行將統一發票上之金額墊 高20%-30%,以晉躍公司名義填製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二所 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付予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充作致穩商旅 之進項憑證;或由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成年記帳 員或丙○○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以晉躍公 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 票,充作致穩商旅之進項憑證,再由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 師事務所成年記帳員或丙○○於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



間(每2月為1期),依據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報表),持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分別申報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己 ○○、庚○○即以上開方法幫助致穩商旅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 (以下同)9,743,020元(不實統一發票之發票日期、發票 字軌、銷售額及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附表 二「有無申報扣抵」欄上記載「無」之統一發票並未提出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此部分並未起訴,不在逃漏稅捐範圍內)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三、 案經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7條第1款、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 於被告己○○等人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9年度訴字 第353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一人犯數罪之被告己○ ○及數人共犯一罪之被告庚○○部分追加起訴,並於109年6月2 0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0日辛○文 宙107偵12003、108偵14736、109偵5552、7609字第1099046 158號函(詳本院卷一第7頁)及所檢附之追加起訴書在卷可 參。則上開追加起訴部分,既與先繫屬於本院之案件,有前 揭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依上開法條規 定,檢察官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己○○、庚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追加起訴,並無不合。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丁○○、丙○○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 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 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 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 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且 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係鑒於我國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



法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需具結,其可 信性極高,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 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 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 據,乃屬於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規定,與本條項係有關被告 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規定,應分 別以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證人丁○○、丙○○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均經具結,被告己 ○○及其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本院於10 9年11月18日、同月25日審理時,證人丁○○、丙○○等人亦到 庭接受交互詰問,賦予被告己○○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 之機會,已完足合法調查程序,參諸上揭說明,自均得作為 認定被告己○○犯罪之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 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述所 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己○○、庚 ○○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表示同意 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 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部分, 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 查無事證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 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 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己○○、庚○○ 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己○○固不否認係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主持會計師, 晉躍公司及致穩商旅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稅務之事 實;被告庚○○固不否認係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組長,負責管



理組內記帳員、審核組內記帳員製作之文書資料,且丙○○於 104年8月26日起擔任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記帳員,係其組員 ,負責辦理致穩商旅申報營業稅事務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 有上開犯行,被告己○○辯稱:伊並未指導丁○○設立晉躍公司 ,對於晉躍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致穩商旅並不知情云云 。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關於被告己○○指導 成立晉躍公司作為致穩商旅節稅之用乙節,同案被告丁○○、 戊○○及證人甲○○供述不一,不足採信,證人戊○○於偵查之證 述不可採;被告庚○○則辯稱:伊只是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部 主管,領死薪水,沒有必要開立晉躍公司的不實發票,伊不 知道晉躍公司是虛設公司,也沒有指示丙○○開立晉躍公司的 不實發票云云。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⑴依 起訴書之記載,整件犯罪手法之時點係在101年8月間,並以 同一方法實行至106年8月止,期間並未有所變化,然致穩商 旅之相關報稅業務,係在103年8月始轉入被告庚○○擔任組長 之組別下,斯時被告庚○○適左側出血性腦中風住院治療,請 假逾1個月,且亦不認識丁○○、戊○○,無法與任何人有犯意 聯絡或行為分擔,亦無法對任何人為任何指導。⑵被告庚○○ 擔任組長,僅負責對組員所提供欲申報之各項稅賦資料進行 書面審核,客戶聯繫工作係由記帳員負責,組長不會知悉記 帳員所負責客戶之聯繫窗口是誰等語。經查:
一、被告己○○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主持會計師,被告庚○○擔任 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組長,負責管理組內記帳員、審核組內 記帳員製作之文書資料,丙○○自104年8月26日起擔任被告庚 ○○之組員,晉躍公司及致穩商旅於101年9月起至106年8月止 ,均係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 務,並於103年8月起由庚○○所屬組員負責處理等節,為被告 己○○、庚○○所不爭執,核與證人丁○○、戊○○、丙○○等人證述 情節大致相符,上情堪認屬實。又晉躍公司與致穩商旅並無 交易,晉躍公司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致穩 商旅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由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 所成年記帳員或丙○○於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間(每 2月為1期),依據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報表),持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分別申報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致穩商旅 因而逃漏營業稅額計9,743,020元等情,有附表三所示之證 據資料在卷可按,上情亦堪認定。
二、被告己○○指導致穩商旅之負責人丁○○另設立晉躍公司,利用 晉躍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致穩商旅充當進項憑證,並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用以逃漏營業稅等情,有以下事證可



資佐證:
(一)證人即致穩商旅之負責人丁○○於偵查中證稱:「甲○○之前有 在致穩公司幫忙,我父親過世後,甲○○說想要退休,然後剛 好認識到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己○○,己○○會計師向我表示可以 讓致穩商旅節稅,是否可以找一個人成立一家公司,當時我 有問己○○會計師是否合法,己○○會計師向我保證絕對合法、 沒有問題,所以我就請甲○○成立晉躍實業有限公司,擔任負 責人」等語(詳偵二卷第249頁,卷目對照表詳附表六所示 ),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為何要成立晉躍公 司?)因為公司當時認識己○○,己○○說可以做一些節稅和一 些情況,己○○介紹方式,我聽了就說ok,那可以,就做了」 、「(問:己○○是否從你剛開始委託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時, 就有這樣建議了嗎?)對」、「(己○○是在何時間、地點建 議做這件事?)第一次認識是去己○○的事務所,第二次就有 談到節稅的事情,都是在己○○的會計師事務所」、「(問: 你在跟己○○交談時,戊○○當時是否也在場?)是」、「只有 第二次有戊○○陪同」、「(問:晉躍公司是你請甲○○設立的 ,還是甲○○原本就有要成立?)是我請甲○○設立」、(問: 你是否先找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稅務問題,還是先成立晉 躍公司?)我是先認識己○○,己○○有提到可以成立另外一間 公司,可以做節稅的情況」、「(問:成立另外一家公司要 如何節稅?)細節我忘了,沒有記得很清楚」、「(問:是 另一間公司會實際的營業嗎?)沒有實際營業」、「(問 :成立該間公司的作用為何?)當時有談到節稅的情況,講 到類似增加成本,也有講到發票」、「(問:你當時有無覺 得這樣的情況與一般的交易是不同的?)當時我有提及這樣 做是不是合法,當時己○○有講到好像是灰色地帶,沒有違法 ,所以我才會同意這樣做」、「(問:所以己○○的會計師事 務所能配合你做這樣的事情?)是」、「(問:你有無向陳 曉曉眉說明過此事?)細節沒有,因為我自己對細節也不是 很清楚,我也不曉得怎麼跟他們講,我只是說可以配合會計 師的建議去做」、「(問:之後是由何人與名曜會計師事務 所接洽?)都是由戊○○」、「(問:你是如何指示戊○○處理 此事的?)就說名曜會計師事務所那邊有窗口的小姐可以幫 忙做這些事情,有問題就聯絡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問 :是可以做什麼樣的事?)因為我沒有涉略,所以細節、內 容我不清楚」、「(問:你當時有無跟戊○○說是己○○建議做 這件事的?)是」、「(問:是否有提到己○○建議,還是說 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建議的?)己○○」、「(問:晉躍公 司的負責人是誰?)甲○○」、「(問:實際上的負責人是誰



?)實際上應該都是我們公司在做」、「(問:甲○○在晉躍 公司會做什麼樣的工作?)也沒有什麼工作」、「(問:照 你所述,甲○○是否僅為名義上的負責人?)是」、「(問: 實際上晉躍公司有無在營業?)沒有」、「(問:晉躍公司 的會計及出納是由誰在負責的?)好像都是戊○○在處理」、 「(問:晉躍公司的印鑑章是誰保管?)是我在保管」、「 (問:晉躍公司除了跟致穩公司交易之外,還有無其他交易 對象?)沒有」等語(本院卷二第12頁至第18頁、第20頁) ,核與證人即致穩商旅之會計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致穩公司決定要找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時,妳曾 經跟會計師事務所的人見過面嗎?)我印象中應該是一次, 就是第一次認識,但是我不是很確定」、「(問:妳有無去 過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我印象中好像有一次。跟丁○○一起 去」、「最主要是丁○○跟己○○在談,我沒有很注意去聽他們 談話的內容」、「(問: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跟之前的會計師 事務所有何不同之處?)後來丁○○決定要給名曜會計師事務 所時,我就有跟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的電話窗口聯繫,說要怎 麼做,對方大致上跟我說他再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最主要是 在做發票,等於用墊高成本的方式去做節稅」、「(問:成 立的公司是否為晉躍公司?) 是」、「(問:你們是找名 曜會計師事務所之後才成立晉躍公司的,還是先成立晉躍公 司,再找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是先找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 後才成立晉躍公司,但是時間沒有距離很遠」、「(問:晉 躍公司的負責人是誰?)掛名的是甲○○」、「(問:實際負 責人是誰?)丁○○」、「(問:甲○○在晉躍公司裡是做什麼 工作?)沒有做什麼工作」、「(問:晉躍公司裡有無其他 員工?)沒有」、「(問:晉躍公司的會計是誰在處理的? )我」、「(問:實際上致穩公司跟晉躍公司有無實際的交 易?)沒有」、「(問:為何會知道要這樣做?)因為是新 的會計師建議我們這樣做的」、「(問:是誰跟你們說要這 樣做的?)我聯絡的窗口一開始就是黃小姐,她是這樣教我 們請廠商開給晉躍公司」、「(問:是丁○○交代妳去成立另 外一間公司的?)不是,是對方的窗口黃小姐說我們需要成 立另一間新的公司 ,要跟我要一些資料,我當然就準備給 對方去作業」等語(詳本院卷二第36頁至第40頁、第42頁至 第43頁、第46頁)及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丁 ○○是我的姪子」、「(問:你何時開始負責晉躍公司的?) 丁○○說要找我開公司開始,日期我沒有注意」、「(問:是 誰叫你開這間公司的?)丁○○」、「(問:當時丁○○為何會 叫你開這間公司?)因為丁○○跟我說他要開公司,我問他開



公司做什麼,丁○○說要進貨而已,我就沒有再問詳細了」、 「(問:晉躍公司是做何業務的?)丁○○說飯店要買一些東 西,反正要買東西都是用這間公司去買,我只知道這樣而已 」、「(問:晉躍公司有幾個員工?)沒有」、「(問:實 際上有無請過人?)完全沒有」、「(問:晉躍公司的會計 都是由誰負責的?)會計我都交給我姪女戊○○,我完全都沒 有碰到」、「(問:晉躍公司的印鑑章都由誰保管?)印鑑 章都在戊○○那邊,有公司名字的印章,如果有寄信來我家, 就叫我收,其他事情都不是我決定的,信寄來我家,我就拿 去給他們」、「(晉躍)公司發票章、空白發票我完全都沒 有碰到,我不知道是誰在保管,公司會計跟報稅事項也都是 他們在處理,我都沒有碰到,公司合作的會計師事務所都是 我姪子去找的」、「我不知道晉躍公司叫的貨是誰決定的, 廠商的錢都是他們在負責,我完全沒有碰到,晉躍公司叫到 貨之後都是他們處理,貨最後都是給致穩公司」、「我只是 名義上的負責人而已,其他我都不知道,我都沒有參與」等 語(詳本院卷二第61頁至第65頁)相符,已可知悉晉躍公司 係一無營運、無人員配置之虛設公司,且證人丙○○於偵查中 亦具結證稱:「我知道晉躍公司所開立的發票,都是開給致 穩商旅營業所,意思就是說致穩商旅常向晉躍公司買東西。 不清楚晉躍公司為何只有與致穩商旅交易,我經手的公司就 只有晉躍公司發票全部開立給致穩商旅」等語(詳偵二卷第 296頁),亦可認定被告己○○指導致穩商旅之負責人丁○○設 立晉躍公司,其目的確實係為了減少致穩商旅應繳納之營業 稅而成立之虛設公司無誤。是以證人丁○○上開證述:係為了 致穩商旅之節稅問題而聽從會計師己○○之建議而成立晉躍公 司等語,實屬有據。被告己○○辯稱:從未建議或指導丁○○以 降低致穩商旅應負擔之營業稅為由另行成立晉躍公司,亦不 知晉躍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致穩商旅云云,顯係事後卸 責之詞,自不可採。
(二)其次,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另具結證述:「(問:致穩公 司與晉躍公司是如何避稅的?)一開始他們(指黃小姐)是 請我們把原本致穩公司的廠商要開給致穩公司的發票改開給 晉躍公司,當我收到發票時,再將它墊高」、「(問:發票 是寄到晉躍公司還是致穩公司?)致穩公司」、「(問:妳 收到發票之後,是否會交給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的人?)沒有 ,他們(指黃小姐)會叫我們去除以0.3,就是要再開給致 穩公司的金額,用晉躍公司的名義再開發票給致穩公司。名 曜會計師事務所聯繫的窗口最一開始是一位黃小姐黃小姐 離職之後就變成陳小姐。中間陸陸續續,我已經沒有印象了



,最後接洽的是陳小姐」 、「(問:相關的廠商發票是交 給會計師事務所的誰?)他們會有人來收,二個月收一次。 收了之後,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會登打,到最後就會要我們申 報營業稅,他就會傳真繳稅單給我們」、「(問:妳之前有 提過預估費用表,這是作何用途?)通常我都只是看一看, 我沒有做任何的處理,因為他跟我說預估費用表就是缺進項 ,但是我也沒辦法再找到更多的進項發票了,因為我已經照 他們講的方式去開,所以我是依照實際收到的發票去墊高」 、「收到預估費用表的時間點我真的不清楚,基本上看到那 張, 我不會有任何的動作,因為我也不能做什麼,所以我 只是看一看而已」、「(問:晉躍公司開給致穩公司的發票 ,是誰開的?)我開的。發票章是我蓋的」、「(問:實際 上致穩公司跟晉躍公司有無實際的交易?)沒有」、「(問 :為何會知道要這樣做?)因為是新的會計師建議我們這樣 做的」、「(問:是誰跟你們說要這樣做的?)我聯絡的窗 口一開始就是黃小姐,她是這樣教我們請廠商開給晉躍公司 」、「(問:要再加20%、30%是否為黃小姐建議的?)是, 因為我不知道怎麼做,黃小姐直接跟我說,就是直接收到發 票,金額去除以0.3,就是要開給致穩的」、「(問:她就 教你這樣子開,你就這樣子去開,從第一次他建議之後,你 們是否都循例這樣做,沒有再進一步做任何的溝通?)基本 上是這樣」、「(問:也只有跟黃小姐溝通以後,其他任何 更換的人員,妳是否都沒有再重新溝通此事過?)不用,就 已經是這樣做了,因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教導我們這樣做, 我們不用每個月都再問」、「(問:你們就自動加20%、30% 去做?)是」、「(問:當時檢察官問妳,『問:名曜會計 師事務所開立發票完成後,是否會交給你確認?』,妳回答『 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的陳小姐會開立一張明細表、傳真給我』 ,明細表是什麼?)發票明細表,二個月一期。預估費用表 不是二個月一次,我沒有什麼印象我多久會收到一次,但是 發票明細表是二個月一次,是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要替我們申 報的發票明細表」、「(問:妳於偵查中說有一張明細表, 妳就會照著那份明細表去開立發票,所以等於是他教妳這個 東西,可是被告庚○○說這是已經都開完發票的,而不是教妳 怎麼開的,但起訴書中稱我們有做一張預估費用表,教妳如 何開發票?)當初我在聽的時候可能有誤解意思了,事實上 ,一開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就教我們怎麼開了,所以不會有 那張,但是會有這張發票明細表,就是我們開好,名曜會計 師事務所收回去並整理這張發票明細表給我們,這張發票明 細表裡,實際是會由我們開,也有會計師幫我們開的」、「



(問:丙○○說沒開完的,是剛剛說有一部分是名曜會計師事 務所開的,一部分是你們開的?)是,我要強調的是,我開 的部分是我有收到實際的發票,就是致穩公司以前的廠商開 給晉躍公司,我是有實際收到那些發票,我才有辦法依照這 些發票再去開給致穩公司,其餘的部分就是透過名曜會計師 事務所處理」、「(問:丙○○當時回答:『我開完發票,會 回傳給戊○○,戊○○就會知道我開了幾張發票、每張開的金額 是多少,就依據我填載的發票金額、張數,再回傳相對應的 明細給我』,是否如此?)就是我剛剛提供的那張」、「名 曜會計師事務所開完之後就會傳那份明細表給我確認,但因 為我自己開的部分,我們要做資金流向,所以其餘部分,名 曜會計師事務所開的,我就還要再補做資金流向」、「(問 :所以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傳給妳之後,妳會補做之後,再回 傳給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嗎?)我不用再回傳給名曜會計師事 務所了,就是等於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傳給我,我就知道哪些 部分是我開的,因為我自己開的部分,副聯我自己有留底, 其餘我沒有的,就是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幫我們開的,那些金 額我就要再開立支票給晉躍公司,要做資金流程」、「(問 :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會幫妳補開發票?)是」、「(問:就 這些補開的發票,妳再去做資金流,是否如此?)是」、「 (問:這是丙○○這樣做,還是每一位小姐都這樣做?)從10 1年9月10日就都是這樣做」、「其實大部分一開始名曜會計 師事務所就教我們把要開給致穩公司的發票開給晉躍公司, 實際我收到了之後,每一次都先就現有的發票去墊高金額並 開立之後,把統一發票都交給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名曜會計 師事務所每二個月就會做一期我剛剛提供的發票明細表給我 ,裡面會寫要做的資金流項目,因為我手上有我自己開的副 本,我就會去核對我開了多少資金流程以及有哪些發票不是 我開的,我手上沒有副本的,那些我就要再去補開支票給晉 躍公司,去做資金流程」、「(問: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多久 會給妳一張預估費用表?)如果我沒記錯,大概是一年一次 ,不會常看到」等語(詳本院卷二第40頁至第43頁、第48頁 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54頁至第57頁、第59頁), 證人丙○○於偵訊時亦具結稱:「我的組長是邱照苓,她改名 前本名為庚○○,一直都是她擔任我的組長,我們這一組叫照 苓組」、「(問:致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致穩商旅營 業所、晉躍實業有限公司,是否為你負責的客戶?)是,我 一進來就負責這幾家公司」、「致穩建設公司、致穩商旅及 晉躍公司 我的連繫窗口都為戊○○,我們都以電話聯絡,戊○ ○是致穩商旅的財務長,另二家也是找她」、「我104年到職



後,邱照苓告知我要製作預估費用表,邱照苓建議我要向戊 ○○聯繫,並向戊○○確認晉躍公司要開立多少發票給致穩商旅 營業所,用意要增加致穩商旅營業所的進項憑證,降低致穩 商旅營業所應繳納的營業稅。確認流程我製作出來會打電話 給戊○○,向戊○○詢問晉躍公司開立發票給致穩商旅營業所, 要繳納的稅額墊高了,是否同意,戊○○如果同意,發票由我 開立,發票是連同晉躍公司繳納營業稅的支票一起收回事務 所,我拿到發票本,通常後面還會有沒有開立完的,我就拿 這些發票開立給致穩商旅營業所,發票上面的金額、開幾張 ,都由我決定,通常都是開五、六張給致穩商旅營業所,品 項部分要在繳納完營業稅之後戊○○會將明細傳真給我,我再 把品項填上去」、「邱照苓組長告訴我前手就是這樣做的」 、「我有懷疑可能是不實的交易,但因為流程就是這樣做, 我就這樣做」、「(問:組長邱照苓是否有指示你做這件事 ?)是」、「(問:但邱照苓證述說都是你自己做的,他沒 有指示你,有何意見?)我剛進事務所時,就流程還不太懂 ,不太可能與戊○○接洽、開立上開發票,我是被組長邱照苓 教導、要這樣做,才會去做上開開發票的動作的」等語(詳 偵二卷第294頁至第298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 其於偵查中之證述屬實等語(詳本院卷二第104頁)。參以 證人戊○○、丙○○與被告己○○、庚○○並無任何恩怨仇隙,且其 等若證稱晉躍公司與致穩商旅間係不實交易,自身即有違反 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刑事責任,致穩商旅更須接 受國稅局之補稅及罰鍰之懲罰,故證人戊○○、丙○○應無為偽 證之動機及必要。從而,被告庚○○辯稱:並未指示丙○○開立 晉躍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致穩商旅云云,自不足採信。   
(三)又觀諸證人戊○○、丙○○之上開證述內容,固就雙方聯絡之方 式、何人開立晉躍公司發票、回傳明細等有些許差異,然參 酌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廠商把原本要開給致穩商旅 的發票開給晉躍公司,發票是寄到致穩商旅等語,該等統一 發票既係寄送至致穩商旅,由持有該等統一發票之戊○○於收 到統一發票後自行墊高營業額,開立晉躍公司之不實統一發 票予致穩商旅,並製作資金流向,並未違反常情。而針對證 人戊○○、丙○○證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以晉躍公司名義填製不 實統一發票予致穩商旅之情形,戊○○顯然無從知悉該等不實 統一發票之日期、品項、銷售額,而無法製作資金流向證明 ,於此情形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勢必得將不實統一發票之 明細傳真予戊○○,供其製作資金流向,此外,復有證人戊○○ 於本院作證時提出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傳真之三聯式發票明



細表(詳本院卷二第87頁)可按,益證證人戊○○此部分之證 述有據,堪以採信。據上可知,晉躍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予致穩商旅之方式係採雙軌制,分由戊○○及知情之某不詳名 曜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員、丙○○負責開立,方式各有不同。從 而,自難以證人戊○○、丙○○就其等各自負責部分之證述迥異 ,即認其等之證述均不可採信。
(四)再者,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妳說一開始跟 妳配合的是黃小姐,中間可能有換過,最後是丙○○,這幾位 小姐在處理晉躍公司與致穩商旅的發票事宜時,程序上有何 不同?)都是一樣的處理方式」等語(詳本院卷二第58頁) ,而證人丙○○僅為處理晉躍公司及致穩商旅之稅務申報事務 之記帳員,其對於晉躍公司之全部發票均係開立予致穩商旅 ,該二間公司間係不實交易之事實都有所懷疑,被告庚○○係 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組長,掌管組員處理晉躍公司及致穩商 旅之稅務業務長達3年之久,對於致穩商旅所取得非名曜會 計師事務所記帳員開立之晉躍公司之統一發票(即由戊○○負 責開立部分)係不實交易之事實又豈有未予懷疑之理。因此 ,除非被告庚○○本即已知悉晉躍公司設立之目的係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供致穩商旅申報營業稅,否則其未提出質疑、未向 致穩商旅提出詢問、瞭解,實屬違反常情,更加證明被告庚 ○○本即已知悉晉躍公司係一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致穩商旅 申報營業稅之虛設公司。又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業已 自承:致穩商旅的報稅業務係從103年8、9月間才從其他組 轉過來伊這組辦理等語(詳本院卷一第276頁至第277頁), 可認被告庚○○自103年8月起即與被告己○○就上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三、被告己○○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己○○辯護稱:關於被告己○○指導 成立晉躍公司乙節,同案被告丁○○及證人甲○○供述不一,不 足採信等語。證人甲○○固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我姊夫陳 連進101年間擔任致穩商旅的負責人,當時他讓我出資擔任 致穩商旅股東,為了方便採購業務,委請我獨資成立晉躍公 司,當我準備成立晉躍公司時,陳連進雖已經往生,但陳連 進二兒子丁○○(我外甥)還是委託我繼續完成晉躍公司的成 立,目的就是與致穩商旅合作採購業務,所以我答應外甥丁 ○○繼續成立晉躍公司」等語(詳偵二卷第208頁),然證人 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調查局的陳述,是會計師找我 ,教我這樣講的」、「會計師交代我怎麼講,我在調查局時 就按照會計師教我的講」等語(詳本院卷二第61頁至第62頁 ),堪認證人甲○○於調查局詢問時確實受到被告己○○之影響



而為虛偽之陳述,故應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為可 採。
四、被告己○○之辯護人雖另為被告己○○辯護稱:追加起訴書附表 一「晉躍實業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所載銷售額總計為新臺 幣(下同)2270萬4369元,而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晉躍實業 公司開立予致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致穩商旅營業所之銷 項發票明細表」所載之銷售額總計2億1809萬4090元,故追 加起訴書附表二之金額約為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約略10倍,此 與證人戊○○多次提及之「晉躍公司開發票給致穩商旅,發票 金額再加上20%至30%」,二者相差甚遠,證人戊○○之證述不 足採信云云。然晉躍公司開立予致穩商旅之不實統一發票之 方式係採雙軌制,亦即分由戊○○及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不詳 記帳員、丙○○等人分工開立乙節,已如前述,由名曜會計師 事務所記帳員開立部分,係自行決定統一發票開立之金額及 張數,業據證人丙○○證述在前,可知晉躍公司開立予致穩商 旅之統一發票金額並非全係以統一發票金額墊高20%至30%之 方式處理,辯護人以此質疑證人戊○○之前開證述,顯屬無據 。
五、被告庚○○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庚○○辯護稱:被告庚○○於103年8 月25日晚間因出血性腦中風經送成大醫院急救,住院至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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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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