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黃詩倫(即黃慶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71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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