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58號
TPDV,111,金,58,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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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58號
原 告 黃一中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樓至偉律師
被 告 張承澔

方鈺云
李若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李榮華

鍾承志
周佳慧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夏世紘
林政偉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鎮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心妤
被 告 翁郁森

黃義鈞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陳懿璿律師
蔡佩蓉律師
被 告 蔡佳恩


廖泳寯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潘建儒律師
被 告 陳郁涵
高綵

曹偉
蔡衣縈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
民字第10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承澔(原名:張振龍張詠勝)、方鈺云李若妘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涵高綵潔、曹偉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承澔(原名:張振龍張詠勝)、方鈺云李若妘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涵高綵潔、曹偉禮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張承澔(原名:張振龍張詠勝)、方鈺云李若妘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涵高綵潔、曹偉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張承澔(原名:張振龍張詠勝)、方鈺云李若妘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涵高綵潔、曹偉禮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鍾承志夏世紘蔡佳恩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第三人傅毓棻(為富南斯集團之成員)向原告招 攬投資富南斯集團推出之投資方案,宣稱保證每月可固定獲 利8%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匯款新臺 幣(下同)97萬5,000元至富安尼教育有限公司帳戶(為富



南斯集團旗下之公司),然富南斯集團並未依約給付獲利, 原告方知受騙,因此受有投資款97萬5,000元之損失,經原 告就此提起刑事告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並經 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第110年度金訴字第4 5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在案。被告等人均為富南斯 集團成員,被告張承澔(原名:張振龍張詠勝)、方鈺云李若妘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 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為富南斯集團之領導或講師, 常以投資人身分向不特定聽眾分享或宣傳自身經驗;被告陳 郁涵張貼富南斯集團推出之投資方案廣告,並邀約不特定人 參加說明會,對外均形成廣告效果,吸引不特定大眾投資, 另被告高綵潔、曹偉禮、蔡衣縈協助被告方鈺云處理團隊事 務、富南斯集團領取匯款帳號等事宜,助長、加速方鈺云實 行不法構成要件行為,其等利用集團組織模式、分工合作, 共同誘騙原告交付資金致原告受有金錢上損害,其等所為顯 係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不法 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 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7萬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張承澔(原名:張振龍張詠勝):
  富南斯集團在臺灣分成由新加坡人Gary於臺中地區發展之富 安尼團隊(下稱臺中辦公室)及由新加坡人白偉宏在臺北地 區發展之團隊(下稱臺北辦公室),原告係參加臺中辦公室 之投資活動,伊不認識原告,伊對原告投資富南斯集團之過 程並未受利益分配或分工參與,顯見原告投資損失與伊行為 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並無 理由。伊自己亦為投資被害人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方鈺云李若妘: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之客戶 ,而原告所舉起訴書或系爭刑事判決內容所載各被告之犯罪 事實均係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之投資活動,尚難憑此證明 伊對原告有為詐騙或侵權行為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李榮華: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之客戶,與伊所 屬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投資活動無涉,原告並非伊及其團



隊招攬之會員,此參爭刑事判決「附表1-2李榮華吸金金額 及獎金計算」所列會員編號並無原告可證,故原告投資損失 與伊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 任,即無理由。況伊已將犯罪所得全數繳回,無庸再另負損 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被告周佳慧: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之客戶,與伊所 屬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投資活動無涉。伊僅係富南斯集團 在臺灣創始人白偉宏之私人助理,伊不認識原告或傅毓棻, 對原告亦無任何招攬或宣傳行為,原告投資損失與伊行為間 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並無理 由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被告林政偉:原告並非伊及其團隊招攬之會員,此參系爭刑 事判決「附表2編號1054」就原告投資金額所歸屬之領導團 對記載為「無」,伊不認識原告或傅毓棻,伊對原告投資富 南斯集團之過程並未受利益分配或分工參與,顯見原告投資 損失與伊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伊負侵權行為賠 償責任,並無理由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㈥被告翁郁森: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之客戶,與伊所 屬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投資活動無涉。伊不認識原告,伊 對原告投資富南斯集團之過程並未受利益分配或分工參與, 顯見原告投資損失與伊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伊 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並無理由。伊自己亦為投資被害人等 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㈦被告黃義鈞: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之客戶,與伊所 屬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投資活動無涉。伊不認識原告,伊 對原告投資富南斯集團之過程並未受利益分配或分工參與, 顯見原告投資損失與伊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伊 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並無理由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㈧被告蔡佳恩: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到庭及 所提出之書狀陳述略以:原告並非伊及其團隊招攬之會員, 此參系爭刑事判決「附表1-2蔡佳恩吸金金額及獎金計算」 所列會員編號並無原告可證,故原告投資損失與伊行為間無 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即無理由 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㈨被告廖泳寯: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之客戶,與伊所 屬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投資活動無涉。原告並非伊及其團 隊招攬之會員,此參系爭刑事判決「附表1-1廖泳寯吸金金 額及獎金計算」所列會員編號並無原告可證,伊對原告無任 何招攬或宣傳行為,故原告投資損失與伊行為間無相當因果 關係,原告請求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即無理由等語置辨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㈩被告陳郁涵:伊不認識原告,原告投資非伊介紹或招攬等語 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被告高綵潔: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之客戶,與伊所 屬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投資活動無涉。伊對原告無任何招 攬或宣傳行為,伊僅為共同被告方鈺云之助理,其工作內容 僅是在協助被告方鈺云處理行政上事務,並未參與吸金行為 ,且伊實際受領之不法所得僅為任職期間薪水22萬5,000元 ,此為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伊並於刑事案件第二審程序中 ,將不法所得22萬5,000元全數繳回,伊無須另外負擔任何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被告曹偉禮: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之客戶,與伊所 屬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投資活動無涉。伊對原告無任何招 攬或宣傳行為,伊僅為共同被告方鈺云之助理,其工作內容 僅是在協助被告方鈺云處理行政上事務,並未參與吸金行為 ,伊不認識原告或傅毓棻,原告主張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並無理由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被告蔡衣縈: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之客戶,與伊所 屬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投資活動無涉。伊對原告無任何招 攬或宣傳行為,伊於107年6月成為共同被告方鈺云之助理, 晚於原告投資時間,其工作內容僅是在協助被告方鈺云處理 行政上事務,並未參與吸金行為,伊不認識原告或傅毓棻, 原告自承係受傅毓芬招攬而投資,傅毓芬之上線為訴外人孫 瑞琦孫瑞琦之上線為訴外人張建鈞,均與伊或被告方鈺云 無涉,原告所受投資損害與伊無因果關係,伊亦為投資被害 人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被告被告鍾承志夏世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富南斯集團違法吸金,被告等人均為富南斯集團之 成員,利用集團組織模式、分工合作,共同誘騙原告交付資 金致原告受有金錢上損害,其等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辨,茲 就兩造爭點分述如下:
㈠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於法有據 ?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 ,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2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上共同侵 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數 人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其 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 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 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 字第2479號裁判要旨參照)。又依銀行法第1條規定:「為 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 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等語,可知銀 行法立法目的之一,係在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免受不法之侵 害,並對違反銀行法各相關規定之人給予處罰。是銀行法自 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中所稱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經系爭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張承澔、方 鈺云、李若妘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涵與法人之行為 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被告高綵潔、曹偉禮、蔡衣縈幫助法人之 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有系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被告等人共 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他人受損害,應連帶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乙情,應堪認定。
 ⒊被告等人雖均以不認識原告,原告屬富南斯集團臺中辦公室 之客戶,與伊等所屬富南斯集團臺北辦公室投資活動無涉, 伊等對原告無任何招攬或宣傳行為,原告所受損害與伊等行 為間無因果關係等語為抗辯。惟查,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各被 告於富南斯集團擔任之角色、領導或下線關係、行為及參與 期間與犯意聯絡範圍詳如下述(見系爭刑事判決第14至27頁 ),參以被告方鈺云李若妘李榮華周佳慧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涵高綵潔、曹偉 禮、蔡衣縈對於系爭刑事判決卷證資料並不爭執;被告張承 澔僅泛言爭執然未提出證據反駁;被告鍾承志夏世紘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等情,堪認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各被告於富南斯 集團擔任之角色、行為及參與期間與犯意聯絡範圍,均屬真 實。查:
 ⑴張承澔夏世紘介紹認識白偉宏後,受白偉宏招募成為富南 斯集團說明會、「新人培訓課程」、「講師培訓課程」及TBC 會員培訓活動之主要講師團隊,除以自己為Financial.org. 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外,並長時間、頻繁且固定擔任富南 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程、培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於10 6年3月22日起至108年12月19日止為富南斯集團招募不特定 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⑵方鈺云鍾承志介紹而認識白偉宏,受白偉宏招募成為富南 斯集團說明會、「新人培訓課程」、「講師培訓課程」及TBC 會員培訓活動之主要講師團隊,除以自己亦為Financial.or g.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外,並長時間、頻繁且固定擔任富 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程、培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於 106年6月28日起至108年5月28日止富南斯集團招募不特定人 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⑶李若妘鍾承志介紹後知悉富南斯集團後,受白偉宏及方鈺 云招募成為富南斯集團說明會、「新人培訓課程」、「講師 培訓課程」及TBC會員培訓活動之主要講師團隊,除以自己 亦為Financial.org.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外,並長時間、 頻繁且固定擔任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程、培訓活動 之主力講師團隊,於106年11月10日起至107年6月25日止為富 南斯集團招募不特定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⑷李榮華廖泳寯招攬後,受白偉宏招攬成為富南斯集團之大 領導,以自己為Financial.org.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長 時間、頻繁且固定擔任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程、培



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於106年3月28日起至107年12月17日 止為富南斯集團招募不特定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⑸鍾承志夏世紘介紹後,受白偉宏招募成為富南斯集團說明會 、「新人培訓課程」、「講師培訓課程」及TBC會員培訓活 動之主要講師團隊,除以自己亦為Financial.org.投資人之 身分上臺分享外,並長時間、頻繁且固定擔任富南斯集團舉 辦之說明會、課程、培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亦以收費方式 為富南斯集團培訓新人講師,指派新人講師前往全省各地之說 明會擔任講師,於106年9月7日起至107年12月14日止,為富 南斯集團招募不特定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⑹周佳慧過去曾在新加坡工作而與白偉宏熟識,於106年3月間 受僱於白偉宏擔任私人助理,成為富南斯集團說明會、「新 人培訓課程」、「講師培訓課程」及TBC會員培訓活動之主 要講師團隊,除以自己為Financial.org.投資人之身分上臺 分享外,並長時間、頻繁且固定擔任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 會、課程、培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亦以收費方式為富南 斯集團培訓新人講師,並指派新人講師前往全省各地之說明會 擔任講師,以此方式於106年5月26日起至107年9月5日止為 富南斯集團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且受 白偉宏指示協助服務夏世紘團隊之會員。
 ⑺夏世紘白偉宏招攬成為富南斯集團之大領導,於105年底出 借所經營之醫美事業辦公室召開小型說明會招攬投資人加入 ,成立夏爸團隊,以鑫紘公司作為向投資人說明富南斯集團 投資方案之場所,遊說投資人加入,且鼓勵下線再招攬親朋 好友前往鑫紘公司聽夏世紘之說明,夏世紘亦遊說並搭載投 資人前往聽取富南斯集團之說明會。白偉宏另特別安排私人 助理周佳慧服務夏世紘團隊之會員,提供夏世紘團隊成員相 關服務,於106年5月26日起至107年9月5日止為富南斯集團 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⑻林政偉李若妘介紹後,受李若妘招募成為富南斯集團說明會 及TBC會員培訓活動之講師團隊,並接受李若妘之指揮製作、 修改說明會上講師講授使用之簡報檔,向臺下不特定多數人講 授內容包含Financial.org.網頁後台、投資方案內容、後台 操作方式、提領獎金制度等等,並於說明會簡報檔上留下個人通 訊軟體的QR CODE,提供說明會後投資人有疑問之詢問管道, 並以成立通訊軟體群組之方式,於通訊軟體群組中傳送「靜 態16%vs動態無限大,靠的是不斷分享,用機率成就機會」, 培訓下線成員對外招攬更多人加入投資,以此方式發展林政偉 (Sam)團隊,於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11月26日止為富南 斯集團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⑼翁郁森方鈺云介紹後,受方鈺云招募成為富南斯集團上開 「說明會」、「新人培訓課程」、「講師培訓課程」及TBC會 員培訓活動之講師團隊,並經鍾承志指派前往富南斯集團於 高雄、臺中等地舉辦之說明會擔任講師,向臺下不特定多數人 講授Financial.org.網頁後台、投資方案內容、獎金制度等等 ,並以自辦翁郁森團隊小型說明會、成立通訊軟體群組「Foin 領導人群」之方式,培訓下線成員對外招攬更多人加入投資, 以此方式發展翁郁森(Benson)團隊,於106年9月21日起至 108年11月1日止為富南斯集團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投資方案 而吸收資金。
 ⑽黃義鈞方鈺云介紹後,受方鈺云招募成為富南斯集團頒發 之品牌大使,並鎖定其熟悉之桃園市八德區一帶發展,固定 於每週四於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上之7-11統一超商用餐區包 場召開小型說明會,另承租桃園市○○區○○○00號之場所作為黃 義鈞(Morris)團隊小型說明會集會場所,親自講授Financi al.org.公司、網頁後台、投資方案內容、獎金制度等等,遊說 不特定多數人加入富南斯集團推出之投資,並以先挪用其他用 途之資金先行套利、半年回本、1年翻倍等話術遊說投資人加入, 復於其成立之通訊軟體群組「幸福來了」內公布黃義鈞(Morri s)團隊自辦業績競賽獎勵制度之方式,並以「獎金是公司發的 ,不是你朋友發的」、「利用佣金制度讓自己快速獲利也讓你的 朋友快速獲利」等話術鼓吹下線成員對外招攬更多人加入投資 ,以此方式發展黃義鈞Morris)團隊,於106年8月2日起 至107年11月29日止為富南斯集團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投資 方案而吸收資金。
 ⑾蔡佳恩為張承澔之下線,經張承澔招募加入富南斯集團,又 因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上認識白偉宏而逐漸熟識,受白偉 宏招攬成立蔡佳恩團隊,以自己於臺中經營之服飾店兼咖啡 廳場所召開小型說明會,自任講師,講授Financial.org.公 司、網頁後台、投資方案內容、獎金制度等等,並成立FOIN大 群及「臺中群組」等通訊軟體群組,將有興趣之潛在投資人 加入群組,於群組內公布富南斯集團說明會之訊息,廣邀有 興趣之投資人前往富安尼公司位於臺中鼎盛大樓之辦公室聽 取說明會,於說明會當日在現場招呼投資人並接受詢問。另因 臺中地區早期會員係由白偉宏新加坡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Gary」之人招攬,故白偉宏委託蔡佳恩擔任臺中地區事 務機要秘書,協助處理臺中地區會員之事務,並指示富南斯 集團內行政人員若臺中地區會員有問題即轉予蔡佳恩處理。蔡 佳恩於106年7月31日起至107年7月5日止為富南斯集團招募 不特定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廖泳寯白偉宏招攬成為富南斯集團大領導,以自己為Finan cial.org.投資人之身分上臺分享,長時間、頻繁且固定擔 任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課程、培訓活動之主力講師團隊 ,於106年6月28日起至107年8月27日止為富南斯集團招募不 特定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陳郁涵廖泳寯招攬成為下線後,由廖泳寯手寫獎金制度向 陳郁涵說明富南斯集團提供之獎金制度,並向富南斯集團索 取公司簡章交陳郁涵招攬使用,陳郁涵則於臉書與投資議題 相關之社團内張貼與富南斯集團推出之投資方案相關之廣告 文字,向不特定多數網友宣傳富南斯集團推出之投資方案, 待臉書上素不相識之網友於貼文下方或透過私訊方式表示有 興趣時,陳郁涵即以約見面、安排報名說明會等方式帶網友 前往聽取富南斯集團舉辦之說明會,待講師說明會結束後, 陳郁涵再將自己介紹前往之人帶開進行小組談話,廖泳寯亦 會以陳郁涵領導身分在場協助回答投資人提問,於106年1 2月7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為富南斯集團招募不特定人加入 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
高綵潔原為李若妘於愛力思營養食品直銷事業之同行,經方鈺云 、李若妘之招募加入富南斯集團投資方案,於107年3月至同年12 月為止,以月薪3萬元至4萬5,000元不等之代價擔任方鈺云業 務助理,協助處理方鈺云團隊事務,業務內容包含室內課程名 單彙整、報名、製作簽到表、說明會開場主持,以此方式幫 助富南斯集團吸收資金。
曹偉禮為高綵潔之配偶,經方鈺云、李若妘之招募加入富南斯集 團投資方案,於107年5月至同年12月為止,以月薪4萬5,000元 不等之代價擔任方鈺云之業務助理,協助處理方鈺云團隊事務 ,業務內容包含室內課程現場點名、倒茶水、排座位、操作 電腦,富南斯集團所舉辦之TBC會員培訓課程與旅行社聯絡(委 託旅行社代辦租飯店、遊覽車、訂餐點等)、收取會員參加TBC活 動繳納之保證金,以此方式幫助富南斯集團吸收資金。 ⒃蔡衣縈為高綵潔之同學,經方鈺云、李若妘之招募加入富南斯 集團之投資方案,於107年6月至同年11月為止,以月薪4萬5,0 00元不等之代價擔任方鈺云之帳務助理,協助處理方鈺云團隊 事務,前階段業務內容係室內課程名單彙整,然因富南斯集 團自107年6月開始改以人頭帳戶吸收資金,每筆投資款匯入均 需由各團隊領導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向富南斯集團內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帳號為EO1、EO2及EO3之人領取匯款帳號,方鈺 云因而將蔡衣縈拉入前開telegram群組內,並指示蔡衣縈處理 方鈺云團隊向富南斯集團領取匯款帳號之事宜,其索取匯款帳 號之方式如下:方鈺云團隊下有新會員加入時,會填寫「Ba



nkrequest、日期、Taiwan、金額、所屬領導團隊」等資訊, 經蔡衣縈轉傳至索取匯款帳號之專用telegram群組內,經公 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email提供每一筆匯款需求之指定 匯款帳號後予方鈺云副本寄給蔡衣縈,蔡衣縈再將指定之 匯款帳號轉傳予方鈺云團隊之下層領導(如:林政偉、翁郁森 )或下層領導之助理(如黃義鈞之助理Iris),以此方式幫助富 南斯集團吸收資金。
⒋依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富南斯集團向不特定之投資人非法吸 金之犯罪型態,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故該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 此參與分工細節,然被告張承澔方鈺云李若妘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 佳恩廖泳寯陳郁涵分別受白偉宏或本件同案被告招募加 入富南斯集團,分別擔任領導、品牌大使等並兼任富南斯集 團「說明會」、「新人培訓課程」、「講師培訓課程」及TBC 會員培訓活動之講師團隊,為富南斯集團之重要核心人物, 長時間頻繁替富南斯集團宣傳、推廣投資方案並招攬不特定 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另被告高綵潔、曹偉禮受方鈺 云招募,協助處理方鈺云團隊事務,助長、加速方鈺云替富 南斯集團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投資方案而吸收資金,均屬對富 南斯集團非法吸收資金之全部犯罪計劃提供助力,且不限於 特定地區,上開被告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各自分擔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 之犯罪目的,且各被告對於所參與分工行為、招攬投資方式 及參與者眾多等情,應有預見非由其親自招攬者亦有因此受 害之可能,而原告受同為富南斯集團成員傅毓棻招攬而投資 ,因而受有損害,對於原告因此受損害結果之發生,上開被 告可預見其發生而有行為關連性,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並對原告所受全部損害 負賠償責任。從而,被告上開所辯,並非可採,依前開說明 ,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承澔、方鈺 云、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李若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涵高綵潔、曹偉 禮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⒌至被告蔡衣縈部分,其雖亦遭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幫助法人之 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然其參與富南斯集團非法吸收資金犯罪計 畫之期間為107年6月至同年11月為止,晚於原告107年5月10日 投資期間,難認被告蔡衣縈對原告受損害結果有提供助力或 參與,被告蔡衣縈辯稱原告所受投資損害與伊無因果關係等



語,即屬可採。是原告主張被告蔡衣縈應與其他被告負連帶 賠償責任,則屬無據。
 ㈡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⒈原告主張有匯款投資款97萬5,000元至富南斯集團旗下公司富 安尼教育有限公司,因而受有上開金額損害等情,業據原告 提出匯款紀錄為證,並有原告投資3萬美金之投資憑證截圖 附卷為憑(見附民卷第17、19頁),以原告投資當時新臺幣 對美元匯率換算,兩者金額相符,且被告到庭亦未爭執上開 文書之形式真正,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張承澔方鈺云李若妘李榮華鍾承志、周 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涵高綵潔、曹偉禮應連帶賠償其損害97萬5000元, 即屬有據。
 ⒉至被告李榮華高綵潔雖辯稱其等已將系爭刑事判決認定應 沒收之犯罪所得或不法所得全數繳回,其等毋庸再負損害賠 償責任云云,惟此與被告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無關,原 告所受之損害並不因刑事沒收制度而受到填補,自無扣抵或 減除之情形,被告李榮華高綵潔仍應對原告負有賠償97萬 5000元之責任。    
⒊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張承澔方鈺云、李若 妘、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涵高綵潔、曹偉禮等人之 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金錢給付,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請求各該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各自如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亦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 被告張承澔方鈺云李若妘李榮華鍾承志周佳慧夏世紘林政偉翁郁森黃義鈞蔡佳恩廖泳寯、陳郁 涵、高綵潔、曹偉禮連帶給付原告97萬5,000元,及各自如 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經核其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擔保金額准許之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 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 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 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姓名 利息起算日(民國) 1 張承澔 109年3月21日(見附民卷第23頁) 2 方鈺云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25頁) 3 李若妘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35頁) 4 李榮華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27頁) 5 鍾承志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29頁) 6 周佳慧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31頁) 7 夏世紘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33頁) 8 林政偉 109年3月10日(見附民卷第37頁) 9 翁郁森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39頁) 10 黃義鈞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41頁) 11 蔡佳恩 109年3月11日(見附民卷第43頁) 12 廖泳寯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45頁) 13 陳郁涵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47頁) 14 高綵潔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49頁) 15 曹偉禮 109年3月6日(見附民卷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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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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