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084號
TPDV,111,重訴,1084,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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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 告 英特拉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鏗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到院,經
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43萬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72元,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裁判費500元,尚欠13萬8572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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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特拉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