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67號
TPDV,111,補,2467,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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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原 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原 告 楊岳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
被 告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被 告 信全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被 告 李姵儀
徐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民
國111年11月8日所召集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所有
決議不成立;㈡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11年11月8日所召集之圓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所有決議無效;㈢再備位聲明:
撤銷被告於111年11月8日所召集之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
東會所有決議。上開各請求之訴訟利益同一,且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
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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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