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30號
TPDV,110,重訴,730,202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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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租賃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110年度重訴字第73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
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命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判決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110年使字第0122號使用執照所記載建物B棟地上10層至
12層、地上15層至17層交付上訴人使用收益,乃係就其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
382,700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99,633,703元(計算式:943,
382,700元×17087.88/17918.86=899,633,70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3,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
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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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