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285號
TPDV,110,勞訴,285,2022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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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85號
原 告 DIEGO PEREIRA DA COSTA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徐榕逸律師
被 告 賦庸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是希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劉冠廷律師
王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肆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增加主文第六項「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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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