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033號
TPDM,110,訴,1033,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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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文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9894號、110年度偵字第9895號、110年度偵字第11079號、1
10年度偵字第20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譚文雄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譚文雄業於民國110年9月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 戶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0月14日 北市萬戶資字第1116008277號函暨所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 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戶籍資料( 除戶部分)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69至170、173至1 76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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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