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42號
TCDV,111,除,54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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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陳宏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陳宏洲 台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 110年6月10日 1,000,000元 E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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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