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陳宏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陳宏洲 台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 110年6月10日 1,000,000元 E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