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388號
CTDM,111,審訴,388,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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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烏素珍




選任辯護人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烏素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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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