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47號
TYDV,111,訴,2247,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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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7號
原 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被 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強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28,
010元,應繳裁判費2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567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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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