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601號
TYDV,111,促,13601,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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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601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禾股份有限公司蔡淑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系爭支票究係共同發票或以負責人身份
代表公司發票(經查,係爭支票同時蓋有債務人唯禾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蔡淑雲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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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